2011年5月3日 星期二

敬復老師03\21的三件電子郵件、2.對於法扶救濟案之實現個案正義\守護社會正義\鞏固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四11:27:52 AM  擬於寫好後電傳為之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副本: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陳長會長、執行秘書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景芳董事長、覆議審查委員會        鈞鑑:

案由:為就:1.  敬復老師0321的三件電子郵件、2.對於法扶救濟案之實現個案正義\守護社會正義\鞏固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事:
   

一、0324(四)約0400已經完成相關的法扶救濟書狀之各件分則要項之寫作完成,因為影印機的碳粉匣也出現『設定』與『未裝置妥當』的老問題,經安排聯繫大約是今日(0324)下午來處理,現在就剩下影印及整理的工作了,一俟完成後,本人就會騎機車北上(按:找到車子的機會不大,且本人已經十多年沒開車了),若是影印機還未能修復,則須到文具店影印,多了若干時間的延擱,預計下星期就會騎機車北上,請察照!
二、本人在下星期騎機車北上時,會先以電話向王春源院長洽詢,並先去中壢市的南亞技術學院洽請王春源院長是否願意載本人到政大將法扶救濟書狀及附件當面交付老師之,此部分需
尊重王院長的意願~~有王院長能夠提出當年中山所的真實情況可供老師進一步瞭解全貌,拙愚會朝此面向努力!

三、昨天(0323、三)舍妹夏妤蓁收到本人0322(二)以掛號所寄之:1.0322之拙函
『案由:饒夏麗娟一次不代表原諒(FORGIVE)、更不會忘記(FORGET)~~自名為『沒煩惱』,那至少不應自尋煩惱,更不應該以莫須有\三大行業地製造對他人\本人的無端羞辱:』
2. 03060307所寫的擬於0321之公證請求書狀(後者在0307郵寄老師的拙函中以附件影印本附寄老師),於昨天晚上約2130專程回家找本人吵架,本人原先已經先行上三樓房間迴避,卻因夏妤蓁的叫囂要本人下來云云,又大吵了一架,…. 當本人提出夏妤蓁在本人冤獄劫難期間所收受的法院書類卻未轉送本人(註1),疑涉侵佔罪時,夏妤蓁就閉口後沒多久就氣沖沖開車離開后里了。
    1:此係法官、檢察官並未遵照民訴法130條、刑訴法56條之送達程序為之,本人會另案就『送達卷』踐行救濟)
經過0323的大吵一假後,夏妤蓁打電話給二姐夏春湘等情,約半小時後,二姐夫曾昌陽就打電話給本人訊問上情云云。   經過上開的個案更行雪上加霜,夏妤蓁不會冷靜思考本人所對其的對治方案並在三思而行止及採行最是方案為之;這是很遺憾的發展。  或許老師也會對本人有上開的質疑與質問~~夏興國也是不會冷靜思考老師或長輩或其他仁人大德所對夏興國的對治方案並在三思而行止及採行最是方案為之~~有太多的個案是在一意孤行、不考慮後果所發展出來的遺憾,如此的個案在社會上常常會發生,而且總在發生後會有制式的回應『深自檢討改進,….,謝謝各位指教』云云,這也是若干問題沒有實質解決時,總會接著發展出不符合期待的情況與結果;是此,真的應該好好地治標治本兼行來改善便好相關的問題,期待每天都要進步一點點!

四、曾經看過林鈺雄教授的某篇文章提及:『原先是大義滅親的應然面,….,在若干具體個案卻是成為大親滅義。』,檢察官\法官應發現實體真正事實的應然面,卻在若干具體刑訴個案中質變惡化成為『不敢發現實體真正事實,反而全新創造另件犯罪事實據以縱容與包庇原先的犯罪事實』(註2),若干的冤獄個案就由此而來,此亦是刑法第125條項3款前段與後段的規定,實務上卻是幾乎沒有承審的檢察官\法官因為審辦刑訴個案而受到前開犯罪的訴追審問處問,夏興國的冤獄無法平正亦是上開個案因為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最高法院故意曲解刑法第124125……等條意旨並以刑事庭會議做成決議稱:『侵害國家法益,不得自訴』云云
(註3),法院以「自訴不受理」裁判後(按:應是自訴不審理,因為法院有受理分案及程序上裁判,故以不審理~~不敢實體審理裁判為洽適),檢察官收到系爭不受理裁判書類後就以不檢不察不救不濟之一開始就不偵查及吃案大公開,這就是本人的冤獄個案無法經由國家救濟義務得到救濟與平正的關鍵癥結所在,所謂憲法上所保障人民的訴訟救濟權及其他基本人權,就本人夏興國的各件個案而言全部質變惡化成為『不保不障不救不濟,甚至是憲法24….等條之違憲侵權行為\違憲違法犯行的現在進行式~~已經進行了十多年了,還要繼續進行夏去嗎?
在帝治國時代是沒有憲法以全面具體的制度性保障人民基本人權與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仍然可以順利如願地<我控訴!>(註4),依舊有諸如:1.進京告御狀、2.秋局打官司、.包公打龍袍、.貪官污吏成為虎頭鍘的祭品、吉洛丁姑娘的紅酒(註5);然而在憲治國的時代,人民的雙訴救濟權受到憲法的保障,然而在實然面而言卻與正義背道而馳,漸行漸遠,遠到縹瞄虛無看不到又摸不著;以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與個案實務為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以『決議方式』將刑法124125127….等個案列為侵害國家法益之不得自訴之列的個案(註6)、復因920901施行的刑訴法採行自訴律代制度~~自訴案件需由律師強制代理~~只要沒有律師願意接受系爭個案的委任,系爭個案的犯罪行為人就可以永遠不受刑事訴追\審問\處罰,被害人業已受到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在先,刑事訴訟救濟權及財產權又受到剝奪與重大限制箝制,等同第二次傷害、多重侵害,憲法上允許如此的盜治國行徑之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來包庇犯罪行為人之違憲違法犯行嗎?
   
    2:引用本人在近日的法扶救濟按\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再審\非常上訴的聲明與聲請救濟各點之論述及980928L件(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各點論述:
憲法第80條之旨係檢察官/法官辦案應恪盡依法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治法治義務。
惟檢察官/法官辦案設有憲法第24條、刑法第124、125調、公懲法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的違憲違法犯行時亦有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適用規範及訴追審問處罰。此役有憲法第81、24條之規定可稽~~檢察官/法官係行使檢察權、審判權的公務員,一俟有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亦應一體適用,核為憲法第7、16條的平等原則。
    3:自920901所施行的刑事訴訟法之「自訴律代」等情,更加對被害人\自訴人在雙訴救濟權\財產權的箝制與不利益處分,詳參本人940808釋憲狀及關於刑法124~~128…等條之個案應得為自訴之列、「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之指摘論述 
4:法國在20世紀初期發生得雷福斯案件時(栽贓猶太裔的德雷福斯少校涉及叛國之私通德國,是後證明是法國軍方為了爭取擴軍所遂行三大行業構陷猶太義德雷福斯的政治*司法的冤獄;當時法國文豪左拉發表<我控訴!>一文,大加抨擊如此的冤獄「魔式」;本人夏興國則是以<我活著控訴!>為之
    5:斷頭臺是歐洲大陸的帝治國國家執行死刑者有採斷頭臺方式為之,其中又以法國大革命後的恐怖時代以斷頭臺執行死刑個案最密集,連法國皇帝\國王路易十六及夫人也成為斷頭臺下的亡命受刑者,以描寫法國大革命時代的<雙城記>最為著名,該書以『吉洛丁姑娘』稱呼斷頭臺、以『吉洛丁姑娘的紅酒』做為斷頭臺下亡命者的斷頭流紅血的個案
    6:引用本人關於「自訴律代」、「刑法124125127….等條以自訴不受理為違憲」的釋憲案之指訴證明
五、真的很感謝老師在台北所做的協助夏興國平正冤獄的努力與付出,如此的心力付出對任何人而言都是精神心力極大的耗竭,請老師要保重身體;以拙愚為例,最近四、五年期間,本人是不分日夜之最少兩雙襪子穿在雙腳上,即使夏天亦同,脫離冤獄狀態後的9912月中旬以後有使用電暖氣,本人依舊是極度的畏冷懼寒;所以本人深刻體受老師應該以保重身體健康為要,其次才是在能力範圍內作自己想要做的事!
平正拙愚的冤獄是拙愚的人生大辱(刑餘辱先)及必雪之恥,拙愚當然知道以一己之力是孤掌難鳴、孤木難撐天,而拙愚以書信書狀及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找了三位數以上的律師均未准予法扶救濟及協助本人雙訴救濟,老師是本人尋覓多年多人後之少數(甚至是唯一一位)願意聆聽本人傾訴自85100年的N件個案劫難且無私地鼎助,如此的大恩大德,本人只能日後有能力時以『 DO  BEST    MOST !』答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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