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9日 星期一

為就拙愚夏興國踐行<上網源流>、<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之向貴座稟述案件進行情形事,並祝新年\聖誕快樂平安: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二7:17:00 AM起寫    擬於 1 2 2 0(二)遞寄

   元昌兄   鈞鑑:

案由﹕為就拙愚夏興國踐行<上網源流><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之向貴座稟述案件進行情形事,並祝新年\聖誕快樂平安:

說明:
一、奉悉    元昌兄的賀卡~~茲因拙愚著手一系列的個案救濟而延緩幾日函覆,尚請見諒!

二、金錢不是萬能,沒有錢很多事情寸步難行事倍功半~~拙愚夏興國期能踐行<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讓全世界都知道」的個案救濟,並將數千件\餘萬件個案卷證亦擬以全文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模式為之!  然而國家救濟義務的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等情,一切盡在難言中。

二、附件之拙愚擔任台灣人壽展業顧問的名片\貼紙參照,此係無底薪的自由業,可以較自由地踐行前開的個案救濟,事實上晚間擬以「夜市設攤」、「兒童育樂用小火車」為業,拙愚在政大的研究所所長(現為南亞技術學院校長)在電話中允諾擔任保證人;亦即,前述之台壽展業顧問與夜市小火車是拙愚謀生並賺取金錢為手段,踐行前述之「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上網源流全文公開社會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為目的!  期能早日導入上網源流資訊公開的個案卷證全文上網公開的工程。

三、所謂被害人提起自訴救濟,又稱被害人訴追,是源自人類的自然本性,在理性為主、感性為輔的激盪後所決定的刑事犯罪發生後之事後救濟,早在人類社會還是帝治國之沒有憲法的時代,亦有秋菊打官司、進京告御狀、趕把天王老子拉下馬、包公打龍袍….等等膾炙人口傳頌千秋的經點個案;在帝治國的時代,被害人到衙門打官司雖無憲法的明憲保障,實質上無礙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刑訴個案是人民的訴訟救濟權在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踐行依法審判的憲治法治義務~~就人民而言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就承審法官而言是憲法課則與規範的權力(統治權、公權力)與義務~~此係制憲行憲本旨的應然面,惟實然面卻是背道而馳,憲法上所不許的違憲情事。
Arthur Kaufmann
(亞圖.考夫曼)大著<法律哲學>(五南出版、劉幸義等翻譯)有句話如夏:某位太空人感慨嘆道『為何地球需忍受所有的災難?』 Apel則倡議召開一千場關於『正義』的研討會  拙議:勝利自己不會從天上掉下來~~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崎嶇艱險坎坷、又康德的名言『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可以確信的是實現個案正義必須付出相當的時間精力與刑事司法資源參與其中才有可能達致!
四、本人不能再造成他人受牽累~~尤其因為冤獄12年劫難造成后里家人與親友的直接間接受到傷害~~,至於目前的雙訴救濟是憲法保障的人民救濟權,本人只能在 DO  BEST    MOST !能做多少就盡力做多少!
PS. 拙愚夏興國業將中山門大審判的系列拙文拙狀稍錄成光碟片,倘若貴座願意參閱審辦,請予函知拙愚,拙愚寄致貴座之請予指正賜教!
若是貴公司否准前開擬議,請將本件遞寄本寄返拙愚夏興國即可,造成貴公司作業程序的負荷等情,請予諒察!

五、祈予察鑑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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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拙愚\冤獄劫難後病體殘命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二7:45:10 AM

為就拙愚夏興國踐行<上網源流>、<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之向貴座稟述案件進行情形事,並祝新年\聖誕快樂平安: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扶救濟\1001220日寄致陳惠馨教授的賀年片.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二7:17:00 AM起寫    擬於 1 2 2 0(二)遞寄

敬致   陳教授、顧教授   鈞鑑:

案由﹕為就拙愚夏興國踐行<上網源流><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之向貴座稟述案件進行情形事,並祝新年\聖誕快樂平安:

說明:
一、金錢不是萬能,沒有錢很多事情寸步難行事倍功半甚至難有進展~~拙愚夏興國期能踐行<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讓全世界都知道」的個案救濟,並將數千件\餘萬件個案卷證亦擬以全文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模式為之!  然而國家救濟義務的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等情,一切盡在難言中。

二、附件之拙愚擔任台灣人壽展業顧問的名片\貼紙參照,此係無底薪的自由業,可以較自由地踐行前開的個案救濟,事實上晚間擬以「夜市設攤」、「兒童育樂用小火車」為業,拙愚在政大的研究所所長(現為南亞技術學院校長)在電話中允諾擔任保證人;亦即,前述之台壽展業顧問與夜市小火車是拙愚謀生並賺取金錢為手段,踐行前述之「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上網源流全文公開社會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為目的!  期能早日導入上網源流資訊公開的個案卷證全文上網公開的工程。

三、所謂被害人提起自訴救濟,又稱被害人訴追,是源自人類的自然本性,在理性為主、感性為輔的激盪後所決定的刑事犯罪發生後之事後救濟,早在人類社會還是帝治國之沒有憲法的時代,亦有秋菊打官司、進京告御狀、趕把天王老子拉下馬、包公打龍袍….等等膾炙人口傳頌千秋的經點個案;在帝治國的時代,被害人到衙門打官司雖無憲法的明憲保障,實質上無礙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刑訴個案是人民的訴訟救濟權在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踐行依法審判的憲治法治義務~~就人民而言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就承審法官而言是憲法課則與規範的權力(統治權、公權力)與義務~~此係制憲行憲本旨的應然面,惟實然面卻是背道而馳,憲法上所不許的違憲情事。
Arthur Kaufmann
(亞圖.考夫曼)大著<法律哲學>(五南出版、劉幸義等翻譯)有句話如夏:某位太空人感慨嘆道『為何地球需忍受所有的災難?』 Apel則倡議召開一千場關於『正義』的研討會  拙議:勝利自己不會從天上掉下來~~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崎嶇艱險坎坷、又康德的名言『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可以確信的是實現個案正義必須付出相當的時間精力與刑事司法資源參與其中才有可能達致!
四、本人不能再造成他人受牽累~~尤其因為冤獄12年劫難造成后里家人與親友的直接間接受到傷害~~,至於目前的雙訴救濟是憲法保障的人民救濟權,本人只能在 DO  BEST    MOST !能做多少就盡力做多少!
PS. 拙愚夏興國業將中山門大審判的系列拙文拙狀稍錄成光碟片,倘若貴座願意參閱審辦,請予函知拙愚,拙愚寄致貴座之請予指正賜教!
若是貴公司否准前開擬議,請將本件遞寄本寄返拙愚夏興國即可,造成貴公司作業程序的負荷等情,請予諒察!

五、關於舍妹夏麗娟誣告拙愚夏興國涉及家暴與傷害的個案救濟,業已於日前電傳電子郵件敬呈老師參閱在案,希望夏麗娟能夠想通想清楚~~不再陷溺於自找麻煩並造成家人困擾傷害的「害人害己」的遺憾與觴慟!

六、祈予察鑑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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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拙愚\冤獄劫難後病體殘命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二7:56:49 AM





2011年12月18日 星期日

為就: 1 . 貴台中地方法院家事庭恩股林敬程司法事務官承辦「夏妤蓁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個案事件,於100年11月28日所為(100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531號)裁定、 2 . 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大甲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陳志明承辦「夏妤蓁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個案事件(按:真正事實是「夏妤蓁即是夏麗娟對夏興國誣告之涉犯家暴與傷害個案事件」),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防禦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等違憲違法犯行的12\16業已踐行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書狀,資以補充理由續狀論述如夏,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為請查復:1 .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之道成汽車公司員工陳順全的99、100年度所得稅報繳薪資所得乙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以及中區國稅局陳請查復及立案調查事:.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日5:30:22 PM起寫、  擬於1219(一)遞寄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局長\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副本:中區國稅局局長\為民服務中心

案由:為請查復:1 .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之道成汽車公司員工陳順全的99100年度所得稅報繳薪資所得乙事:

說明:

一、茲因1000526日交通事故之被訴人陳順全撞倒本人夏興國之個案,日前(1209)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做成(100豐小418號)判決在案,本人不服該判決業已上訴在案;資因該判決第五頁第26行以下經楊曉惠法官採信「陳順全的每月平均收入$20000\兩萬元」云云,這是令人質疑的薪資(按:陳順全業已是鈑金師傅,月薪不可能僅只兩萬元);既然如此,誠請貴局准為查復乙則問題,作為該案第二審的舉證與指摘之書證,抑或貴局直接函覆中院民事庭(對豐原簡易庭100豐小418號之上訴案承審法官),本人以聲請閱卷影印之敬述如夏:(按:此涉及民事訴訟之相關資訊,請准予本件所請事項)
1 .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之道成汽車公司員工陳順全的99100年度所得稅報繳薪資所得乙事:

二、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謹誌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局長\為民服務中心   
副本:中區國稅局局長\為民服務中心             公鑑:

         1 0 0     12     19 
拙愚即是申請人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日5:38:39 PM寫畢





2011年12月17日 星期六

為對: 1 . 最高法院國賠會\楊仁壽院長100年12月13日所為(100台國賠聲003號)拒絕賠償決定,資於法定期間內提民事國賠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為對: 1 . 最高法院國賠會\楊仁壽院長100年12月13日所為(100台國賠聲003號)拒絕賠償決定,資於法定期間內提民事國賠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為對: 1 . 最高法院國賠會\楊仁壽院長100年12月13日所為(100台國賠聲003號)拒絕賠償決定,資於法定期間內提民事國賠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為對: 1 . 最高法院國賠會\楊仁壽院長100年12月13日所為(100台國賠聲003號)拒絕賠償決定,資於法定期間內提民事國賠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