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8日 星期日

為就: 1 . 貴台中地方法院家事庭恩股林敬程司法事務官承辦「夏妤蓁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個案事件,於100年11月28日所為(100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531號)裁定、 2 . 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大甲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陳志明承辦「夏妤蓁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個案事件(按:真正事實是「夏妤蓁即是夏麗娟對夏興國誣告之涉犯家暴與傷害個案事件」),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防禦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等違憲違法犯行的12\16業已踐行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書狀,資以補充理由續狀論述如夏,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