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6日 星期五

案由:為請對造當事人之張煇芳違法侵害被害人即是起訴人夏興國名譽權、人格權…等侵權行為\刑事犯罪,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張煇芳土地價款不當得利\為就張煇芳1010706當庭妨害夏興國名譽、公然誹謗夏興國等犯行,踐行個案救濟(民事訴訟).doc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星期六9:13:33 A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709(一期日者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請對造當事人之張煇芳違法侵害被害人即是起訴人夏興國名譽權、人格權等侵權行為\刑事犯罪,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相對人:張煇芳  台中縣豐原市田新里17鄰合作街3755號 (0932671675(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豐原地政事務所製發之土地複丈通知書、豐原區戶政事務所1000211所製發的資料)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相對人張煇芳應賠償之100萬元新台幣, 並自101070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相對人張煇芳應書面道歉
3.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張煇芳支付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關於訴訟救助,引用夏列之中院個案卷證:
1 . 100豐救1號、
2 . 100豐救6號、
3 . 101中救3號、


二、關     實:
引用:1 . 1010706日下午在鈞署(台中地檢署)申告張煇芳涉犯妨害夏興國名譽、公然誹謗夏興國等犯罪犯行之個案卷證。

查:中院民事庭莊股承審之(101簡上35號),茲於1010706言詞辯論審理期日,被訴人張煇芳當庭陳述~~捏造之不實內容~~稱:「夏興國當年為了脫產將系爭房地產移轉給姊夫」云云。
查:關於:1 .補正當年系爭「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拍賣的案號,證明夏興國並無「脫產」行止,對造張煇芳在公開法庭妨害夏興國名譽、公然誹謗夏興國之犯行:
查:本人夏興國當時是自870813起之冤獄劫難違法羈押於台北看守所(沒有羈押票),惟因,當年系爭土地之建築物承攬人彭榮義871015日聲請假扣押在案,經分案由:
1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一股)王金源法官承審,案號:八十七年度裁全一字第三六九二號、
2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王有民法官承審,案號:八十八年度民執梅字第一六0一三號、
此係經由管轄法院(中院)承審法官王金源及王有民將系爭房地產經過「三拍」程序拍定~~此三拍程序,任何符合資格的人士均可參與該標案的拍賣投標~~由二姐夫曾昌陽拍得,證明:
夏興國並無「脫產」行止,對造張煇芳在公開法庭妨害夏興國名譽、公然誹謗夏興國之犯行:
再查:本人夏興國當時是在冤獄劫難期間,復且彭榮義871015日聲請假扣押書狀亦註明夏興國的送達處所為「台北看守所…….」,依據民事訴訟法130條之規定,應將法院裁判書類囑託該管監所長官送達之;惟查:中院的承審法官與承辦書記官就系爭個案裁判書類,在8710月~~9078月者均不敢依據前開法定程序送達本人、直到完成法院三拍定讞後之9078月才送達本人,如此的不敢合法送達本人系爭裁判書類的犯行,亦即,系爭房地產遭拍賣,本人夏興國當年根本沒有任何的「脫產」、也是事後才知情者,張煇芳卻在1010706言詞辯論審理期日第N次說謊,本人業已當庭指摘在案,並在當日下午到台中地檢署申告追究張煇芳刑事責任在案。


三、民法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因此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前述,根據院字二 O 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所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然對他人做出輕蔑的表示,例如:向他人吐口水
刑法  310條(誹謗罪)
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
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三百十條第三項)
例如:常見於部落格以文字攻擊他人或侮辱他人

夏興國當年因冤獄遭違法羈押期間並無「脫產」行止,被訴人張煇芳卻在公開法庭捏造事實並當庭陳述稱:「夏興國當年為了脫產將系爭房地產移轉給姊夫」云云。 構成前述之刑事犯罪與侵權行為,請予司法救濟之!


四、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0        0 7        0 6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星期六9:27:21 AM寫畢 

案由:為對犯罪行為人張煇芳涉及妨害夏興國名譽、公然誹謗夏興國…等犯罪犯行,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張煇芳土地價款不當得利\為就張煇芳1010706日在法庭妨害夏興國名譽、公然誹謗夏興國等犯行,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被害人夏興國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星期六8:59:47 A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709(一期日者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案由:為對犯罪行為人張煇芳涉及妨害夏興國名譽、公然誹謗夏興國等犯罪犯行,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事:

聲請人檢察官協助自訴人或以告訴人者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告即犯罪行為人:張煇芳  台中縣豐原市田新里17鄰合作街3755號 (0932671675
(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豐原地政事務所製發之土地複丈通知書、
豐原區戶政事務所1000211所製發的資料)

    實:

一、引用:1 . 1010706日下午在鈞署(台中地檢署)申告張煇芳涉犯妨害夏興國名譽、公然誹謗夏興國等犯罪犯行之個案卷證。


二、查:中院民事庭莊股承審之(101簡上35號),茲於1010706言詞辯論審理期日,被訴人張煇芳當庭陳述~~捏造之不實內容~~稱:「夏興國當年為了脫產將系爭房地產移轉給姊夫」云云。
查:關於:1 .補正當年系爭「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拍賣的案號,證明夏興國並無「脫產」行止,對造張煇芳在公開法庭妨害夏興國名譽、公然誹謗夏興國之犯行:
查:本人夏興國當時是自870813起之冤獄劫難違法羈押於台北看守所(沒有羈押票),惟因,當年系爭土地之建築物承攬人彭榮義871015日聲請假扣押在案,經分案由:
1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一股)王金源法官承審,案號:八十七年度裁全一字第三六九二號、
2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王有民法官承審,案號:八十八年度民執梅字第一六0一三號、
此係經由管轄法院(中院)承審法官王金源及王有民將系爭房地產經過「三拍」程序拍定~~此三拍程序,任何符合資格的人士均可參與該標案的拍賣投標~~由二姐夫曾昌陽拍得,證明:
夏興國並無「脫產」行止,對造張煇芳在公開法庭妨害夏興國名譽、公然誹謗夏興國之犯行:
再查:本人夏興國當時是在冤獄劫難期間,復且彭榮義871015日聲請假扣押書狀亦註明夏興國的送達處所為「台北看守所…….」,依據民事訴訟法130條之規定,應將法院裁判書類囑託該管監所長官送達之;惟查:中院的承審法官與承辦書記官就系爭個案裁判書類,在8710月~~9078月者均不敢依據前開法定程序送達本人、直到完成法院三拍定讞後之9078月才送達本人,如此的不敢合法送達本人系爭裁判書類的犯行,亦即,系爭房地產遭拍賣,本人夏興國當年根本沒有任何的「脫產」、也是事後才知情者,張煇芳卻在1010706言詞辯論審理期日第N次說謊,本人業已當庭指摘在案,並在當日下午到台中地檢署申告追究張煇芳刑事責任在案。


三、本件的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事件誠請鈞署應予依法實體偵辦提起公訴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檢察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7         0 9  

上訴人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星期六9:08:45 AM寫畢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莊股)承審之(101年度簡上字第35號)之101年07月06日之言詞辯論審理期日,爰予: 1 .補正當年系爭「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拍賣的案號、 2 .就對造即是被上訴人張煇芳101年07\06書狀提出指摘駁斥 提出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張煇芳土地價款不當得利\第二審之中院(101簡上35號)之個案書狀.doc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星期六8:16:01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莊股(101簡上35號)之審判長\合議庭承審法官\受命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莊股)承審之(101年度簡上字第35號)之1010706日之言詞辯論審理期日,爰予:
1 .補正當年系爭「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拍賣的案號、
2 .就對造即是被上訴人張煇芳1010706書狀提出指摘駁斥
提出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上訴人即是被害人\訴訟救助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詳卷

被上訴人即是相對人:張煇芳  台中縣豐原市田新里17鄰合作街3755號 (0932671675
(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豐原地政事務所製發之土地複丈通知書、豐原區戶政事務所1000211所製發的資料)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101簡上35號)業經10103130522之共計兩次準備程序期日、1010706言詞辯論審理期日,雙方都有提出攻防與相關論述;復因0522準備程序期日,受命法官夏一峰曉諭:「下一庭就是審理言詞辯論期日、爰予:
1 .補正當年系爭「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拍賣的案號、
2 .就對造即是被上訴人張煇芳1010706書狀提出指摘駁斥
提出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請予查辦,敬述如夏:

二、關於:1 .補正當年系爭「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拍賣的案號,證明夏興國並無「脫產」行止,對造張煇芳在公開法庭妨害夏興國名譽、公然誹謗夏興國之犯行:
查:本人夏興國當時是自870813起之冤獄劫難違法羈押於台北看守所(沒有羈押票),惟因,當年系爭土地之建築物承攬人彭榮義871015日聲請假扣押在案,經分案由:
1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一股)王金源法官承審,案號:八十七年度裁全一字第三六九二號、
2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王有民法官承審,案號:八十八年度民執梅字第一六0一三號、
此係經由管轄法院(中院)承審法官王金源及王有民將系爭房地產經過「三拍」程序拍定~~此三拍程序,任何符合資格的人士均可參與該標案的拍賣投標~~由二姐夫曾昌陽拍得,證明:
夏興國並無「脫產」行止,對造張煇芳在公開法庭妨害夏興國名譽、公然誹謗夏興國之犯行:
再查:本人夏興國當時是在冤獄劫難期間,復且彭榮義871015日聲請假扣押書狀亦註明夏興國的送達處所為「台北看守所…….」,依據民事訴訟法130條之規定,應將法院裁判書類囑託該管監所長官送達之;惟查:中院的承審法官與承辦書記官就系爭個案裁判書類,在8710月~~9078月者均不敢依據前開法定程序送達本人、直到完成法院三拍定讞後之9078月才送達本人,如此的不敢合法送達本人系爭裁判書類的犯行,亦即,系爭房地產遭拍賣,本人夏興國當年根本沒有任何的「脫產」、也是事後才知情者,張煇芳卻在1010706言詞辯論審理期日第N次說謊,本人業已當庭指摘在案,並在當日下午到台中地檢署申告追究張煇芳刑事責任在案。

三、關於:2 .就對造即是被上訴人張煇芳1010706書狀提出指摘駁斥
對造即是被上訴人張煇芳1010706書狀第二點:「土地交易基準日是上訴人父親付完款項後才至代書處辦理土地登記移轉事宜,其父親對交易日從未要求為何日,上訴人亦未有意見,….?」
查:土地交易基準日以830704日之夏興國生日\母難日為之,係當時夏興國主談土地買賣交易期間的堅持,且經張煇芳同意後本人才會交出身份證及印章由家君辦理土地移轉過戶事宜;當然是在土地買賣交易達致兩造當事人合意同意後,買方才會開始付錢;然而賣方張煇芳卻以之將土地買賣交易基準日提前四日之830630日~~家君夏公宗璠不知土地交易基準日為「830630日」或「830704日」之間的不同,才會被張煇芳所誘騙;亦證明張煇芳是以家君的「不知」遂行誘騙,減輕負擔土地增值稅之不當得利犯行;而該筆~~「830630日」、「830704日」為土地移轉過戶期日的土地增值稅差額~~應由張煇芳負擔的土地增值稅新台幣十七萬五千元(NT175000);然而對造張煇芳為了省下應繳的土地增值稅新台幣十七萬五千元(NT175000)(按:原先應繳納:新台幣四拾八萬六千八百零一元\NT486801、卻因提前四日之830630僅繳納:新台幣三十一萬一千三百零一NT311301,兩者差額新台幣十七萬五千元\NT175000,原審卷內有台中CITY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函覆在卷可稽)卻由夏興國來負擔(90年分配款時,台中縣稅捐稽徵處優先分配稅款),此亦係對造張煇芳的不當得利,應賠償被害人即是起訴人夏興國系爭新台幣十七萬五千元(NT175000)並自830704日土地交易基準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四、本件的民事上訴第二審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莊股及承審合議法官(101簡上35號)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7         0 9  
上訴人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星期六8:48:10 AM寫畢




2012年7月5日 星期四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承審法官、書記官)101年06\29所為之(101中國簡8號、101中救7號)之擬訂於101年07\23下午16:20調查期日開庭通知書乙事,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台中簡易庭易股(101中國簡8號)、(101中救7號)~~被訴人刁建升等犯法瀆職警察~~之個案.doc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星期五12:00:07 P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及親自到院送達(0706、五之期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承審法官、書記官(101中國簡8號)、(101中救7號)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承審法官、書記官)1010629所為之(101中國簡8號、101中救7號)之擬訂於1010723下午1620調查期日開庭通知書乙事,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陳報聲明人、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其他:詳卷)


@@對造當事人即是國賠義務機關: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緣:**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08.
中院台中簡易庭
1010629
101中國簡8號、101中救7
易股
未有書記官之簽名或蓋章
1010723下午1620調查期日通知(被訴人刁建升等\1000526交通事故之台中CITY政府警察局承辦員警犯法瀆職犯行者
茲予陳報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


二、請准予延後開庭:
茲因1010723下午1620亦有中院家事庭葵股(101家護556號)之審理期日開庭,請准將本件延後至1700開庭。,請察鑑!
另因鈞院書記官的開庭通知書並未有書記官簽名或蓋章,應是忙中有誤的疏忽,請補正。


三、關於被訴人數的起訴狀繕本:
本件是用電子郵件送達,請鈞院准予訴訟救助後以影印製發發方式送達對造當事人之!(按:本人無資力不情陷狀業已詳述在案)

四、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五、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刁建生等犯法瀆職警察核有違法侵害夏興國之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提起再審之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被訴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承審法官  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承審法官、書記官(101中國簡8號)、(101中救7號)     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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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星期五12:12:31 PM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