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七月三日星期日11:59:06 PM起寫 擬於 0 7 \ 0 4 ~~母難日誌記~~遞寄
致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對台高院88重訴75號提起再審之訴)
副本: 1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 序~~實體審判)
副本: 1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 序~~實體審判)
2 .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之台北地檢署
3 . 最高法院民事庭庭(對最高法院91台上1550號提起再審之訴)
案由: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再審及其上訴案\抗告案.等個案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涉犯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犯行;冤民審枉法官及鄭兆璋書記官涉犯刑法213條犯行(98年09\28之K件)
案由: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再審及其上訴案\抗告案.等個案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涉犯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犯行;冤民審枉法官及鄭兆璋書記官涉犯刑法213條犯行(98年09\28之K件)
,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做成枉法裁判個案,違法侵害夏興國之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K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 3 . 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訟救濟事項各項款 :):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冤獄偵查、一、二、三審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枉法裁判官濫權訴追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冤民審(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75號)之犯法瀆職枉法官:張耀彩、王仁貴、侯東昇、陳玉完及書記官鄭兆璋
2.冤民上訴審(最高法院91年度1550號)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朱錦娟、顏南全、蘇達志、許樹林、葉勝利
3.冤民提再審之本人針對冤民審及冤民上訴審於91~~100年期間分別向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之各件提再之訴及其抗告的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一、依據罪刑定主義第N次訴究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參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欄之人別)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抵觸自由心證、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之正當法律程序,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做成枉法裁判個案,違法侵害夏興國之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K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法組法、法扶法、刑訴法)
二、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再審及其上訴案\抗告案.等個案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涉犯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犯行,提起再審之訴(民訴法496條以降相關規定)
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關於再審事由之證明:引用附狀一。
二、關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冤獄偵審的犯法瀆職檢察官\枉法官)(夏稱冤獄偵審)以涉及刑法第124、125、213…等條之刑事犯罪:引用 1 . (附狀二)之98年09月28日K件犯罪訴追聲請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之個案書狀及附件證據之指摘控訴!
三、查:(釋146)解釋:『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自屬審判違背法令,(應)得提起非常上訴;如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名、(釋135)解釋:『…..均屬審判重大違背法令,,故不生效力,惟既然具有判決之形式,(應)得分別依據上訴、非常上訴、再審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就本案言之,冤獄偵審及三次非常上訴審的認事用法分別構成事實錯誤、法律錯誤(違背法令)故鑄夏興國冤獄之違憲違法犯行,
應該依據前引(釋135、146)釋示意旨『分別依據非常上訴、再審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是此,本件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9條項之再審法院管轄權的相關規定,針對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再審及其上訴案\抗告案.等個案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涉犯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犯行,(詳參被訴人欄之犯罪行為人人別)所做成的個案裁判分別向最高法院民事庭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
鈞院應依據民訴法第505條之規定,裁定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俾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四、這個國家的司法初嚐獨立審判的不受干涉的時空,就以獨裁審判來遂行體制殺人故鑄冤獄的政治*司法的迫害,那群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還享有逍遙法外的豁免權,只要是夏興國的訴願/訴訟救濟案就一律不受理之不司不法、不偵不查之不檢不察之吃案大公開,此乃盜治國大道之行之體制內的群魔群盜是也!。
五、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謹誌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對台高院88重訴75號提起再審之訴)
副本: 1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 序~~實體審判)
副本: 1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 序~~實體審判)
2 .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之台北地檢署
3 . 最高法院民事庭庭(對最高法院91台上1550號提起再審之訴))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7 月 04 日 ( 夏興國之母難日 )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一00:16:34 AM寫畢
為對冤獄偵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枉法裁判官違憲違法犯行,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 個案救濟之附件及概述附件要旨之
附狀一:再審事由之證明
附狀二:98年09月28日K件~~母親大壽誌記~~聲請協助自訴犯罪訴追書狀(改寫及解構重組自北院88字16、795號)
附狀二:98年09月28日K件~~母親大壽誌記~~聲請協助自訴犯罪訴追書狀(改寫及解構重組自北院88字16、795號)
附件一:平反冤獄(講義雜誌。. 1991年二月號. 19頁)…。縣主得嫌疑盡釋,冤獄也為之平反。
附件二:.冤民審(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75號)之判決繕本
附件三;冤民上訴審(最高法院91年度1550號)之判決繕本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六1:02:57 PM起寫 擬於 0 7 \ 0 15(一)遞寄
致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第十九停\申股(100年度再字30號)轉呈
最高法院民事庭
案由:為就不服鈞院(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第十九停\申股)100年07月14日所為(100年度再字30號))裁定,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救濟;並請准就抗告裁判費$一千元訴訟救助之:
案由:為就不服鈞院(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第十九停\申股)100年07月14日所為(100年度再字30號))裁定,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救濟;並請准就抗告裁判費$一千元訴訟救助之:
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之起訴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其他:詳卷)
再審之訴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政治大學BLUE TERROR藍色鬼火\恐怖行動隊成員(北院88自16、795號~~99自97號、99、100年各件雙訴救濟案者)
**政治大學BLUE TERROR藍色鬼火\恐怖行動隊成員(北院88自16、795號~~99自97號、99、100年各件雙訴救濟案者)
**.冤獄偵查、一、二、三審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枉法裁判官濫權訴追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北院88自16、795號~~99自97號、99、100年各件雙訴救濟案者):
**冤民審(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75號)之犯法瀆職枉法官:張耀彩、王仁貴、侯東昇、陳玉完及書記官鄭兆璋
**冤民上訴審(最高法院91年度1550號)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朱錦娟、顏南全、蘇達志、許樹林、葉勝利
**冤民提再審之本人針對冤民審及冤民上訴審於91~~100年期間分別向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之各件提再之訴及其抗告的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
抗 告 救 濟 聲 明:
1.系爭原裁定應予廢棄
2.抗告法院即最高法院應裁定准為本案之救濟事項訴訟聲明、抗告聲明….等救濟事項)
3.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4.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准為指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是協助訴訟人)及訴訟救濟暫免繳納系爭個案相關裁判費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
一、緣:100年07月22日(五)收悉 鈞院(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第十九停\申股)100年07月14日所為(100年度再字30號))裁定,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請准予抗告救濟聲明及各事項。
二、關於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引用原再審之訴起訴案之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事實理由證據及相關附件。
引用原再審之訴起訴案之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事實理由證據及相關附件。
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本人就連05\26早上發生交通事故,相關醫療費用也是由戶籍所在地之台中市后里區厚里里、厚里區公所以急難救助社會救助、里長開立無資力負擔醫藥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的個案救濟(附件一、二)~~舉重明輕~~請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之個案救濟。
B.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本人就連05\26早上發生交通事故,相關醫療費用也是由戶籍所在地之台中市后里區厚里里、厚里區公所以急難救助社會救助、里長開立無資力負擔醫藥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的個案救濟(附件一、二)~~舉重明輕~~請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之個案救濟。
綜上,原審法院、抗告法院應准為所請之訴訟救助相關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三、關於原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令違背法令之論述及抗告理由:
三、關於原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令違背法令之論述及抗告理由:
1. 最高法院民事庭並未送達(91台上1550號)判決正本予本人夏興國:
查:本人夏興國自87年08\13至99年08\13冤獄12年劫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0條、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送達法院書類文件應囑託矯正機關監所首長為之,不依據或違反上開的法定送達程序即是無效的法律行為;至於本人91年11月上旬收悉最高法院民事庭寄發的判決影印本,係因該院不敢送達判決正本予本人,本人多次聲請未果,是以聲請寄發影印本的方式以資瞭解該判決內容及提起再審之訴救濟,然而91~99年的提起再審之訴均以程序裁判駁回云云。 亦即,最高法院民事庭並未送達(91台上1550號)判決正本予本人夏興國,本人在任何期日提起再審之訴均不違反民訴法500條1項之30日期間內之規定。 惟查:
原裁定理由一以『顯已逾越30日之不遍期間,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核為適用法則錯誤、理由矛盾、事實錯誤,請准抗告救濟之適用與准行。
原裁定理由一以『顯已逾越30日之不遍期間,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核為適用法則錯誤、理由矛盾、事實錯誤,請准抗告救濟之適用與准行。
2. 依據民訴法第500條第3項之規定,本件的提起再審之訴的事實理由證據,不適用「五年期間」之限制。 亦即,本件的提起再審之訴的事實理由證據均是合法的再審事由。
3. 關於本件所列再審之訴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參狀首頁所列述者),均自87、88年就已經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在案,且均為民訴法第496條第項第7~~12款之再審事由,亦詳見100年07月04日提再之訴之相關附件附狀。 惟查:
原裁定理由一以『…,僅泛言再審被告故意蹈犯刑章,…..,顯未有明確指出該判決有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核為適用法則錯誤、理由矛盾、事實錯誤,請准抗告救濟之適用與准行。
原裁定理由一以『…,僅泛言再審被告故意蹈犯刑章,…..,顯未有明確指出該判決有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核為適用法則錯誤、理由矛盾、事實錯誤,請准抗告救濟之適用與准行。
4. 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
查:本件提再之訴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有三款以上(詳參原書狀所列),惟查:
原裁定卻僅將政治大學\鄭瑞城列為再審被告云云,核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
原裁定卻僅將政治大學\鄭瑞城列為再審被告云云,核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
5. 其他:引用91年01月04日之對冤獄附民審(台高院88重訴75號)之上訴狀及附件、91年12月~~99年之提再之訴之各個案案卷之指摘駁斥。
四、查:(釋43、60、135、271、499、535)、(30上2838)之旨,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者則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且造成遲誤的原因是台高院、最高法院
相關犯法瀆職公務員的錯誤所造成等情,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之准行~~
是請准為旨揭的救濟事項。
五、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抗告救濟,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六、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民三庭/東股之:1.(100年度國字第3號)、2(100年國抗字第1號) 轉呈
最高法院民事庭 公 鑑:
附件一:后里區厚里里黃金益里長100年06月18日開立無資力負擔醫藥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的證明書
附件二:台中市厚里區公所以急難救助社會救助申請書(就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7 月 2 5 日
拙愚即是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之起訴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夏興國 敬筆
拙愚即是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之起訴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六2:07:45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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