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5日 星期二

二○一一年七月三日星期日10:14:45 PM起寫 擬於07\04~~母難日誌記~~遞寄

二○一一年七月三日星期日10:14:45 PM起寫  擬於07\04~~母難日誌記~~遞寄

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 1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                        序~~實體審判)
2 .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之台北地檢署
               3  . 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案由:為對冤獄偵查、一、二、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北院88795號~~9997號)(980928L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冤獄偵查、一、二、三審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枉法裁判官濫權訴追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冤獄偵查濫訴的被訴人:陳維練(北檢871690618193號之濫訴人)
2. 冤獄一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劉坤典(北院 871503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3. 冤獄二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吳敦、吳明峰、何菁莪(台高院 87上訴5294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4.
冤獄三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台上5411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5.  8710211104之冤獄一審蒞庭執行職務之詹駿鴻、陳進德檢察官
6.  880709冤獄二審審理期日蒞庭執行職務之費玲玲檢察官、
7.  不敢實質答辯之台高檢鐘鳳玲檢察官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一、依據罪刑定主義第N次訴究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參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欄之人別)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抵觸自由心證、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之正當法律程序,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法組法、法扶法、刑訴法)
二、對於.冤獄偵查、一、二、三審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枉法裁判官濫權訴追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事(刑訴法435條)
三、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提起對於三次非常上訴審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刑訴法441條)
四、最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之最高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刑訴法427430條)
五、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之最高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刑訴法427430條)

        : 

一、關於再審事由之證明:引用附狀一。

二、關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冤獄偵審的犯法瀆職檢察官\枉法官)(夏稱冤獄偵審)以涉及刑法第124125條之刑事犯罪:引用 1 . (附狀二)之980928L件犯罪訴追聲請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之個案書狀及附件證據之指摘控訴! 
2 . 北院8816795號~~9997號、1001375~~1378等個案卷證。
3 .  980901地件釋憲狀及980928J件書狀及附件之指摘論述
冤獄偵審應依據憲法第808條及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經合法調查、自由心證不得違反經驗\論理\證據法則,應該正確正當正義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亦即,系爭訴訟個案認識用法抵觸前開憲法\刑訴法\法則之旨,核有蹈犯刑事實體法等相關犯罪(如:刑法第124125…條),即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後述)。

三、查:(釋146)解釋:『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自屬審判違背法令,(應)得提起非常上訴;如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名、(釋135)解釋:『…..均屬審判重大違背法令,,故不生效力,惟既然具有判決之形式,(應)得分別依據上訴、非常上訴、再審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就本案言之,冤獄偵審及三次非常上訴審的認事用法分別構成事實錯誤、法律錯誤(違背法令)故鑄夏興國冤獄之違憲違法犯行,
應該依據前引(釋135146)釋示意旨『分別依據非常上訴、再審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是此,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6條、2項之再審法院管轄權的相關規定,針對冤獄三審及三次非常上訴審之濫權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黃劍青等20位最高法院犯法瀆職枉法官(詳參被訴人欄之犯罪行為人人別)所做成的個案裁判向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至於冤獄偵查及一、二審者則依據管轄權的規定向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救濟。
鈞院應依據刑訴法第43512項之規定,裁定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俾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四、這個國家的司法初嚐獨立審判的不受干涉的時空,就以獨裁審判來遂行體制殺人故鑄冤獄的政治*司法的迫害,那群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還享有逍遙法外的豁免權,只要是夏興國的訴願/訴訟救濟案就一律不受理之不司不法、不偵不查之不檢不察之吃案大公開,此乃盜治國大道之行之體制內的群魔群盜是也!。

五、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謹誌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 1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                        序~~實體審判)
2 .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之台北地檢署
               3  . 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公鑑
         
          1 0 0        0 7        04      夏興國之母難日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三日星期日10:29:03 PM M寫畢


         為對冤獄偵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枉法裁判官違憲違法犯行,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    個案救濟之附件及概述附件要旨之 

附狀一:再審事由之證明

附狀二:980928L件~~母親大壽誌記~~聲請協助自訴犯罪訴追書狀(改寫及解構重組自北院8816795號)

附件一:平反冤獄(講義雜誌。. 1991年二月號. 19頁)。縣主得嫌疑盡釋,冤獄也為之平反。

附件二:冤獄偵查台北地檢署之87年度偵字第1690618193號濫訴書繕本

附件三:冤獄一審北院 871503號故鑄夏興國冤獄的冤獄判決書繕本

附件四:冤獄二審台高院 87上訴5294號故鑄夏興國冤獄的冤獄判決書繕本
(**附件二、三、四是寄致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的聲再案附件)

附件五:冤獄三審最高法院 88台上5411號之故鑄夏興國冤獄的冤獄判決書繕本
 (**附件五是寄致最高法院刑事庭的聲再案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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