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星期六10:53:27 PM起寫 擬於 0 7 \ 1 8(一)遞寄 計有: 件 頁
*** 二○一一年七月18日星期一之具狀目錄頁 *** |
*致 最高法院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就鈞院(最高法院):分案室分案錯誤在先、系爭訴訟個案(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就冤獄三審~~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5411號~~聲再案)的承審法官枉法裁判在後,以100年07月07日之台刑未字第100000449號函檢送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共同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資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願行政救濟權之國家賠償請求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星期六10:16:03 PM 寫 畢(三頁)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星期六10:16:03 PM 寫 畢(三頁)
*致 最高法院院長、刑事第一庭 副本: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請鈞院(最高法院)將「以100年07月07日之台刑未字第100000449號函檢送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之系爭訴訟個案(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就冤獄三審~~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5411號~~聲再案)」,函請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檢還鈞院,並請依據法定程序實體審判准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5條規定,裁定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星期六10:36:18 PM 寫 畢(三頁)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星期六10:36:18 PM 寫 畢(三頁)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二庭\丁股(100國8號)
案由: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二庭\丁股(100國8號)~~否准訴訟救助,抵觸憲法第15、16、24、77、80、8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4條之情事,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生存權及相關基本人權與法益權利自由等情,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聲請訴訟救助救濟事;並請予依據聲請撤銷原裁定,並准予訴訟救助及系爭訴訟個案事件實體審判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星期六11:13:52 PM寫畢(3頁)
**致 北院吳水木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就鈞院(台北地方法院):分案室分案錯誤在先、系爭訴訟個案的承審法官枉法裁判在後,共同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資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願行政救濟權之國家賠償請求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星期日00:21:29 AM 寫 畢(2頁)
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星期日00:21:29 AM 寫 畢(2頁)
*致 北院刑七庭林欣苑枉法裁判官(100聲再44號) 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案由:為就鈞院(台北地方法院刑七庭林欣苑枉法裁判官(100聲再44號))以分案錯誤在先、枉法裁判在後,涉犯刑法第124條、125、128、304條犯罪、刑訴法第378條、第379條第5款違背法令~~詳參狀文列述指摘者~~涉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1 .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撤銷原(100聲再44號)裁定,應開始實體審判應該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撤銷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
2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07\17寫、2頁)
致 五南文化事業法學研究中心仁人大德、白秘書 請予轉呈 楊總裁榮川 副本 政治大學法學院前院長、現任特聘教授陳惠馨君
案由﹕為就: 1 . 敬復 貴五南圖書法學研究中心07月中旬大函、 2 . 拙愚夏興國踐行<上網源流>、<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之續向貴五南文化公司\貴座稟述與祈請准為聲請救濟事:
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星期日2:04:02 AM寫畢
*致 師尊陳惠馨教授 鈞鑑: 副本:周武榮律師(縱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兼所長)
*致 師尊陳惠馨教授 鈞鑑: 副本:周武榮律師(縱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兼所長)
案由:為對: 周武榮律師就冤獄二審(台高院87上訴5294號)未有任何刑訴法289條之事實上\法律上之程序與實體辯護,抵觸強制辯護本旨,請予察鑑與鼎助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星期日12:40:39 PM寫畢(2頁)
拙愚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星期一00:41:39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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