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6日 星期三

**司法官(法官、檢察官)是人司神職抑或人司法職?~~司法官涉及憲法第24條違憲侵權行為者,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相關法定程序辦理救濟,訴追/確認/執行相關違憲違法責任:

二○一一年二月六日星期日1:09:53 PM起寫、擬於02/  遞寄
檔案名稱:中山門大審判之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憲法24條違法責任
**司法官(法官、檢察官)是人司神職抑或人司法職?~~司法官涉及憲法第24條違憲侵權行為者,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相關法定程序辦理救濟,訴追/確認/執行相關違憲違法責任:
                                                一、憲法第80條之規定係就具有法官與檢察官身份的公務員(釋字第13162號、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參照)(本文行文走筆之便爰以『司法官』稱之)以憲法的最高層次、憲法保留的明憲規定來保障及規範的憲治法治本旨、亦可從憲法第8條第1項第一句各款、(釋字第384392….等釋示)鑑知吾中華民國制憲行憲本旨在於應以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定程序)在刑事犯罪發生後的國家所應為的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的效能性即時性救濟義務!(有以實現個案正義稱之)。
另參照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二、憲法第7778條係由前述之司法官行使五式訴訟(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等五式訴訟);前四者以司法救濟稱之(憲法第77條者)、最後者以憲法救濟稱之(憲法第78171173條參照),由檢察官及刑事法官行使犯罪訴追檢察權、形式司法審判權,….,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釋字第392號參照),且在前述之憲法第80條的明憲保障下,在刑事訴訟個案實務之訴訟程序進行中、甚至若干場合中多會見有夏列的語句:
    1.
本案事由本檢察官職司偵查主體與公訴人的權能
    2.
本案係由本法官/合議庭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個案
    3.
其他
尤其是檢察官、刑事法官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刑訴法2條、73台上3892號判例參照),憲治國法治國對於刑事犯罪發生後的個案救濟(憲法8條項、16條、刑訴法1條以降相關規定參照)對於犯罪行為人的定罪定刑係由檢察官自訴人以刑訴個案當事人之事實探究者與具體求刑者、刑事法官為事實判斷者與量刑科行決定者的重要權能~~權力分力與監督制衡的必然~~以國家統治權的刑事司法權的行使,由代表國家(中華民國全體國民/國家主人)的檢察官與刑事法官職司刑事偵查與審判的憲治法治任務義務職務,並彰顯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的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為效能性及時性的救濟義務憲治法治本旨!
三、關於司法官是『人司神職』的謬誤與離經叛道紊憲亂法:
現今人類社會的神職人員係指若干宗教以『敬神』為宗、奉祀其教主及封聖封神後信眾為眾神,爰以『神在人世間的代理人自居』,奉獻自身與貢獻青春歲月擔任『神職人員』云云,以一般人的社會經驗判斷,前述的神職人員(人司神職)係指宗教人士、以宗教作為終身志業並奉獻其中的人員。
在帝治國的時代,往往有政教合一、神權治國、皇帝國王自命為天子,<審判的歷史>中的相關人員亦多有神職人員來擔任,其中的惡例典範是歐洲大陸黑暗時代的宗教裁判所、異教徒裁判所~~如此的帝治國、神權治國的模式,以今日的標準來審查係屬『魔鬼治國殘民以逞的黑暗地獄時代』;亦因此,擔任審判工作的人就將『人司神職』作為體面的成就與象徵。  是此,司法官屢屢在訴訟個案中展現出不可一世又春秋萬世的『神氣』、『自捧為神』、『自認為官』的神治與官治官僚腐敗烏煙瘴氣,要人民(訴訟當事人、被訴人)對系爭個案承辦檢察官與承審法官敬奉『如神明』。  如此的神治官治模式核予帝治國盜治國的神才叛法、乩童靈媒引神入靈翹、沐猴冠衣的審判模式是相同的意義,只不過換了個酒瓶,稍顯『文明』表面假象而已,本質上的『酒質』是不變的,且是愈陳年(資深)愈神屁官僚腐化!。
事實上,『人司神職』的真正意義應該指:在神明面前不說假話、法官要如履薄冰戰戰競競之斷人生死必須真實無誤、認事用法要斷案如神。 此處的『神』係指個案正義的真正伸張、人民甘服受教!
為了有所區別,本文仍以首先論述的『人司神職』為據,認為係謬誤與離經叛道紊憲亂法。
四、關於司法官是『人司法職』的論述與旨趣:
查:制憲行憲國家係以憲法作為最高規範,讓公務員恪遵依據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限權能全義的憲治法治義務為手段,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司法官是行使犯罪訴追檢察權、五式訴訟審判權的公務員,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當然應該依據憲法及程序法、實體法的法定程序為之,至少不能抵觸或違犯相關規範規定;負且依據憲治國法治國原理原則之公務員負有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的憲治法治義務,是此,司法官應是『人司法職』稱為為妥適。
負且依據憲法第一、二條的民治與國民主權原則,公務原是服公職的人民,司法官均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國家主人其中一員)~~須知,司法官是人,不是神;至於死後是升天為神或踱入地獄為鬼或飄逝靈魂在宇宙的時空….均是死後的事項,任何人活命在人世間的期間尚未蓋棺論定,更是佐證『人司法職』的正名正義~~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司法官的個案書累均是五式訴訟的個案史書,當然應該正名正義,是有前述的辨析。
五、以司法官的產生不外乎是依據憲法第十八條之應考試服公職權,經過司法特考考試及格、訓練養成、研習、試署實習….種種法定程序後始能正式銓敘任官,正式行使『人司法職』的權能與職務,司法官之檢察官、法官係依據憲法負權、人民的神聖付託,依據妥適正當法定程序行使犯追訴追檢察權、五式訴訟審判權的公務員,當然應合憲合法至少不能違憲違法或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憲法24條參照)自屬當然。
六、憲法第八一條如是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其本旨至少有:
1.
司法官亦是得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之當事人主體與適格性
2.依據法律(如:罪行罰定主義)得將違憲違法司法官予以停職、轉任或減俸的行政懲處或懲戒處分
3.
違憲違法司法官有前述、2款情刑者,應依據妥適正當法定程序為之,且亦有憲法第十六條的訴願訴訟~~雙訴~~救濟權的保障
司法官行使檢察權、五式訴訟審判權時,核有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者,應先受懲戒處分,此亦可從憲法第2481條、法院組織法112113條、公務員懲戒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23337條的相關規定得到憲法與法律依據。(按:不涉及刑事犯罪者就無受刑事處分及責任之可言可行)
涉及刑事犯罪者則應受刑事處分承負刑事責任~~君可見,刑法分則第四章<公務員瀆職專章>,其中第124~~128條是規範司法官….公務員的犯罪處罰規定。
1.124條之枉法裁判罪:明知法律故為出入;亦即,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291474號判例參照)
2. .依實務見解,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 ,裨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  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八、依據目前實務現況:系爭違憲違法司法官在重重的包屁下,只有極少數的個案受到罪行法定主義相關法定程序追究相關違法責任之,其他大多數者均逍遙國法之外,此乃盜治國侵凌猖獗的反義不義及不憲不義(不能行憲、不能實現個案正義),憲治國法治國的背道而馳!
九、關於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違法侵害本人的雙訴救濟權:
憲治國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  即使受到犯罪行為人犯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時 被害人亦祇能依憲法16條、行訴法之刑事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訴請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刑事司法/法扶救濟義務(參引法扶法42項)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  就是因為政大群魔/警賊/98頁之夏興國、冤獄偵審及前述之檢察官與刑事法官吃案大公開  直接違法侵害本人的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等基本人權  本人為平正冤獄亦必須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罪刑罰定主義之個案救濟  亦為刑訴法420條項、1123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准為法扶救濟  才能進行實質審判  證明實體真正事實
然而,本人(冤獄受難人夏興國)冤獄12年期間的國家救濟義務均不救不濟,違法侵害本人的雙訴救濟權
;依據國家救濟義務應踐行相關的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分述如夏:
1.
關於行政救濟: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2.關於檢察救濟: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4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8343….等相關規定,管轄檢察署/承辦檢察官應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權,依據被害人的程序選擇權之告訴或自訴,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保全證據的檢察權、
3.
關於監察救濟:依據憲法建制監察權及憲法9712項之旨 監察委員(院長、副院長亦為監察委員其中一員)對於被訴人(違法公務員)涉及違法失職(不涉及刑事犯罪者)應予提起彈劾懲戒訴訟  對於被訴人(違法公務員)涉及犯法瀆職~情節嚴重之違法失職~違法失職(涉及刑事犯罪者)~應予提起彈劾懲戒訴訟及刑事公訴(亦即對監察權檢察權的併同行使)、至於檢察官署則是對人民(公務員系服公職的人民~公務員犯法瀆職 如陳水扁者流)涉及刑事犯罪行使檢察救濟權能  另依憲法24條之旨 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
4.關於刑事司法救濟:誠如前述之刑法124128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之列,以北院自(8816號~~9997號)為例,均以侵害國家法益,不得自訴之列裁判『自訴不受理』云云,在在抵觸憲法、8162480….等條之制憲行憲本旨。是此,應依據(釋字第135271499535….等號解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撤銷原先的自訴不受理裁判,進而開始實體進行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
5.
關於憲法救濟:司法院大法官方家應將本人超過一千件釋憲案予以做成實體審查及解釋,以資憲法救濟最高規範的效能與權能。
十、憲法第80條之旨係檢察官/法官辦案應恪盡依法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治法治義務。
惟檢察官/法官辦案設有憲法第24條、刑法第124、125調、公懲法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的違憲違法犯行時亦有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適用規範及訴追審問處罰。此役有憲法第81、24條之規定可稽~~檢察官/法官係行使檢察權、審判權的公務員,一俟有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亦應一體適用,核為憲法第7、16條的平等原則。
而本件所指摘被訴人所述及均是涉及刑事犯罪之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而應有監察/檢察救濟並行之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一、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二月六日星期日9:44:23 PM寫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四11:27:52 AM  擬於寫好後電傳為之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副本: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陳長會長、執行秘書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景芳董事長、覆議審查委員會        鈞鑑:

案由:為就:1.  敬復老師0321的三件電子郵件、2.對於法扶救濟案之實現個案正義\守護社會正義\鞏固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事:
   

一、0324(四)約0400已經完成相關的法扶救濟書狀之各件分則要項之寫作完成,因為影印機的碳粉匣也出現『設定』與『未裝置妥當』的老問題,經安排聯繫大約是今日(0324)下午來處理,現在就剩下影印及整理的工作了,一俟完成後,本人就會騎機車北上(按:找到車子的機會不大,且本人已經十多年沒開車了),若是影印機還未能修復,則須到文具店影印,多了若干時間的延擱,預計下星期就會騎機車北上,請察照!
二、本人在下星期騎機車北上時,會先以電話向王春源院長洽詢,並先去中壢市的南亞技術學院洽請王春源院長是否願意載本人到政大將法扶救濟書狀及附件當面交付老師之,此部分需
尊重王院長的意願~~有王院長能夠提出當年中山所的真實情況可供老師進一步瞭解全貌,拙愚會朝此面向努力!

三、昨天(0323、三)舍妹夏妤蓁收到本人0322(二)以掛號所寄之:1.0322之拙函
『案由:饒夏麗娟一次不代表原諒(FORGIVE)、更不會忘記(FORGET)~~自名為『沒煩惱』,那至少不應自尋煩惱,更不應該以莫須有\三大行業地製造對他人\本人的無端羞辱:』
2. 03060307所寫的擬於0321之公證請求書狀(後者在0307郵寄老師的拙函中以附件影印本附寄老師),於昨天晚上約2130專程回家找本人吵架,本人原先已經先行上三樓房間迴避,卻因夏妤蓁的叫囂要本人下來云云,又大吵了一架,…. 當本人提出夏妤蓁在本人冤獄劫難期間所收受的法院書類卻未轉送本人(註1),疑涉侵佔罪時,夏妤蓁就閉口後沒多久就氣沖沖開車離開后里了。
    1:此係法官、檢察官並未遵照民訴法130條、刑訴法56條之送達程序為之,本人會另案就『送達卷』踐行救濟)
經過0323的大吵一假後,夏妤蓁打電話給二姐夏春湘等情,約半小時後,二姐夫曾昌陽就打電話給本人訊問上情云云。   經過上開的個案更行雪上加霜,夏妤蓁不會冷靜思考本人所對其的對治方案並在三思而行止及採行最是方案為之;這是很遺憾的發展。  或許老師也會對本人有上開的質疑與質問~~夏興國也是不會冷靜思考老師或長輩或其他仁人大德所對夏興國的對治方案並在三思而行止及採行最是方案為之~~有太多的個案是在一意孤行、不考慮後果所發展出來的遺憾,如此的個案在社會上常常會發生,而且總在發生後會有制式的回應『深自檢討改進,….,謝謝各位指教』云云,這也是若干問題沒有實質解決時,總會接著發展出不符合期待的情況與結果;是此,真的應該好好地治標治本兼行來改善便好相關的問題,期待每天都要進步一點點!

四、曾經看過林鈺雄教授的某篇文章提及:『原先是大義滅親的應然面,….,在若干具體個案卻是成為大親滅義。』,檢察官\法官應發現實體真正事實的應然面,卻在若干具體刑訴個案中質變惡化成為『不敢發現實體真正事實,反而全新創造另件犯罪事實據以縱容與包庇原先的犯罪事實』(註2),若干的冤獄個案就由此而來,此亦是刑法第125條項3款前段與後段的規定,實務上卻是幾乎沒有承審的檢察官\法官因為審辦刑訴個案而受到前開犯罪的訴追審問處問,夏興國的冤獄無法平正亦是上開個案因為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最高法院故意曲解刑法第124125……等條意旨並以刑事庭會議做成決議稱:『侵害國家法益,不得自訴』云云
(註3),法院以「自訴不受理」裁判後(按:應是自訴不審理,因為法院有受理分案及程序上裁判,故以不審理~~不敢實體審理裁判為洽適),檢察官收到系爭不受理裁判書類後就以不檢不察不救不濟之一開始就不偵查及吃案大公開,這就是本人的冤獄個案無法經由國家救濟義務得到救濟與平正的關鍵癥結所在,所謂憲法上所保障人民的訴訟救濟權及其他基本人權,就本人夏興國的各件個案而言全部質變惡化成為『不保不障不救不濟,甚至是憲法24….等條之違憲侵權行為\違憲違法犯行的現在進行式~~已經進行了十多年了,還要繼續進行夏去嗎?
在帝治國時代是沒有憲法以全面具體的制度性保障人民基本人權與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仍然可以順利如願地<我控訴!>(註4),依舊有諸如:1.進京告御狀、2.秋局打官司、.包公打龍袍、.貪官污吏成為虎頭鍘的祭品、吉洛丁姑娘的紅酒(註5);然而在憲治國的時代,人民的雙訴救濟權受到憲法的保障,然而在實然面而言卻與正義背道而馳,漸行漸遠,遠到縹瞄虛無看不到又摸不著;以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與個案實務為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以『決議方式』將刑法124125127….等個案列為侵害國家法益之不得自訴之列的個案(註6)、復因920901施行的刑訴法採行自訴律代制度~~自訴案件需由律師強制代理~~只要沒有律師願意接受系爭個案的委任,系爭個案的犯罪行為人就可以永遠不受刑事訴追\審問\處罰,被害人業已受到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在先,刑事訴訟救濟權及財產權又受到剝奪與重大限制箝制,等同第二次傷害、多重侵害,憲法上允許如此的盜治國行徑之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來包庇犯罪行為人之違憲違法犯行嗎?
   
    2:引用本人在近日的法扶救濟按\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再審\非常上訴的聲明與聲請救濟各點之論述及980928L件(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各點論述:
憲法第80條之旨係檢察官/法官辦案應恪盡依法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治法治義務。
惟檢察官/法官辦案設有憲法第24條、刑法第124、125調、公懲法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的違憲違法犯行時亦有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適用規範及訴追審問處罰。此役有憲法第81、24條之規定可稽~~檢察官/法官係行使檢察權、審判權的公務員,一俟有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亦應一體適用,核為憲法第7、16條的平等原則。
    3:自920901所施行的刑事訴訟法之「自訴律代」等情,更加對被害人\自訴人在雙訴救濟權\財產權的箝制與不利益處分,詳參本人940808釋憲狀及關於刑法124~~128…等條之個案應得為自訴之列、「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之指摘論述 
4:法國在20世紀初期發生得雷福斯案件時(栽贓猶太裔的德雷福斯少校涉及叛國之私通德國,是後證明是法國軍方為了爭取擴軍所遂行三大行業構陷猶太義德雷福斯的政治*司法的冤獄;當時法國文豪左拉發表<我控訴!>一文,大加抨擊如此的冤獄「魔式」;本人夏興國則是以<我活著控訴!>為之
    5:斷頭臺是歐洲大陸的帝治國國家執行死刑者有採斷頭臺方式為之,其中又以法國大革命後的恐怖時代以斷頭臺執行死刑個案最密集,連法國皇帝\國王路易十六及夫人也成為斷頭臺下的亡命受刑者,以描寫法國大革命時代的<雙城記>最為著名,該書以『吉洛丁姑娘』稱呼斷頭臺、以『吉洛丁姑娘的紅酒』做為斷頭臺下亡命者的斷頭流紅血的個案
    6:引用本人關於「自訴律代」、「刑法124125127….等條以自訴不受理為違憲」的釋憲案之指訴證明
五、真的很感謝老師在台北所做的協助夏興國平正冤獄的努力與付出,如此的心力付出對任何人而言都是精神心力極大的耗竭,請老師要保重身體;以拙愚為例,最近四、五年期間,本人是不分日夜之最少兩雙襪子穿在雙腳上,即使夏天亦同,脫離冤獄狀態後的9912月中旬以後有使用電暖氣,本人依舊是極度的畏冷懼寒;所以本人深刻體受老師應該以保重身體健康為要,其次才是在能力範圍內作自己想要做的事!
平正拙愚的冤獄是拙愚的人生大辱(刑餘辱先)及必雪之恥,拙愚當然知道以一己之力是孤掌難鳴、孤木難撐天,而拙愚以書信書狀及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找了三位數以上的律師均未准予法扶救濟及協助本人雙訴救濟,老師是本人尋覓多年多人後之少數(甚至是唯一一位)願意聆聽本人傾訴自85100年的N件個案劫難且無私地鼎助,如此的大恩大德,本人只能日後有能力時以『 DO  BEST    MOST !』答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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