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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星期三12:25:45 PM起寫 擬於10\28或10\31北上到院親遞具狀之
@@中山門大審判具狀目錄頁(擬於10\28或10\31北上到院親遞具狀之)@@
管轄救濟機關者:致 北院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實體審判)
副本:1.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2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3 .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1 .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依據聲請撤銷『北院 年度 字第 號』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並應該依據職權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速為開始
<中山門大審判>之個案實體審判訴訟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2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並於實體審判訴訟程序期日通知檢察官踐行犯罪訴追協助自訴)
個案一: 案由:(99年01\19協自件):
87年02\14之政大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係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吳烟村研究室內物件後並縱火讓夏興國受到其後的警訊與阻擊,涉及製造火案及辦私犯的刑事犯罪,栽贓構陷嫁禍本人夏興國為嫌疑人且在87年03月間到文山一分局三組(刑事組)製作警訊筆錄云云,被訴人等涉犯縱火罪、誣告罪….等犯行:(10\26寫、20頁)
個案二:案由:(98年09\28之A件):
政治大學校方與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的被訴人、冤獄偵審之被訴人偕同大眾傳播新聞媒體記者違反偵查不公開知之保護人民名譽與隱私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禁止他人錄音綠影攝影之禁止規定,,將本人在87年08\13案發日、87年11\18冤獄一審宣判日、88年07\28冤獄二審宣判日曝漏在數十位媒體記者及其攝影機,照相機的違法拍攝違憲違法犯行、87年09\28的濫訴期日、88年09\23冤獄三審定讞期日之不敢讓本人陳述意見與意願,違法發佈新聞,抵觸憲法第22、23、24…等條、刑法第304、315…等條之規定,應予踐行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10\26寫、20頁)
個案三:案由:(98年09\28之B件)
警訊筆錄登載不實、冤獄一、二審審理筆錄登載不實、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冤獄三審不敢糾正之故鑄冤獄定讞、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10\26寫、24頁)
個案四:(98年09\28之C件)
為對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政治大學校方及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的被訴人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之三不『魔』具地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冤獄偵查之北檢陳維練對犯罪行為人之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濫權不訴追、卻對無辜無罪之夏興國濫權訴追、冤獄一、二、三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亦明知夏興國為無辜無罪卻對夏興國濫權審問處罰、盧仁發等檢察總長不敢依據(釋43、178、256…..)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罪行罰定主義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10\26寫、36頁)
個案五:(98年09\28之D件)
個案五:(98年09\28之D件)
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案發後的87年8~10月多次違法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偽造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違法申請報廢與拆除中山館等犯行,被訴人涉及刑法165、171、169、173….等條刑事犯罪,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10\26寫、18頁)
個案六:(98年09\28之E件)
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涉及事先遷異中山館二、三樓的研究室內物件,縱放87年08\13之政大中山館第二次火案,廢弛職務故釀巨災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之嫁禍栽贓構陷夏興國冤獄之藍色恐怖鬼火案(Blue Terror) (10\27寫、49頁)
個案七:(98年09\28之F件)
個案七:(98年09\28之F件)
兩紙鑑定報告乃是不科不學不實不盡的敷衍性質的鑑識程序,違反明確性、確實性等原則,復且台北市消防局火調人員涉及捏造起火點、認定二、三樓研究室的起火點卻不敢採樣鑑析,涉及違法失職犯法瀆職之違憲違法犯行:(10\27寫、27頁)
個案八:(98年09\28之G件)
個案八:(98年09\28之G件)
案由:政警之被訴人違法搜索扣押、北檢林天林主任檢察官違法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10\27寫、25頁)
個案九:(98年09\28之H件)
政警之被訴人涉及偽證罪、誣告罪\准誣告罪構陷夏興國冤獄的個案救濟 (10\27寫、44頁)
個案十:(98年09\28之I件)
87年08\13案發日~~88年10\08之政警之被訴人及冤獄偵審遂行之逮捕拘提、羈押拘禁均抵觸憲法\刑訴法\刑法….等相關規定規範之違憲違法犯行:.(10\27寫、66頁)
個案十一:(98年09\28之J件)
個案十:(98年09\28之I件)
87年08\13案發日~~88年10\08之政警之被訴人及冤獄偵審遂行之逮捕拘提、羈押拘禁均抵觸憲法\刑訴法\刑法….等相關規定規範之違憲違法犯行:.(10\27寫、66頁)
個案十一:(98年09\28之J件)
冤獄偵審及三次非常上訴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枉法官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抵觸罪刑法定主義的禁止類推解釋、明確性….等原則,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10\27寫、33頁)
個案十二:(98年09\28之K件)
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在審及其上訴案\抗告案.等個案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涉犯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犯行;冤民審枉法官及鄭兆璋書記官涉犯刑法213條犯行 狀請 鈞院: (10\27、36頁)
個案十三:(98年09\28之L件)
冤獄偵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及法官以刑法124、125….等條之刑事犯罪故鑄夏興國冤獄,請予踐行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個案十三:(98年09\28之L件)
冤獄偵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及法官以刑法124、125….等條之刑事犯罪故鑄夏興國冤獄,請予踐行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10\27寫、48頁)
個案十四:致 台灣高等法院楊鼎章院長\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夏稱:國賠會)
副本:最高法院楊仁壽院長\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夏稱:國賠會)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人審會
案由:為對: 1 . 台高院刑事庭100年10月21日之院鼎刑字第100003519號函所函示之個案事項,確認國賠義務機關之台灣高等法院所轄制之分案室人員、刑事第十四庭陳志祥\梁耀鑌\遲中慧100年07月29日所為(100聲再290號)『再審之聲請駁回』個案裁判,確認吞吃本人夏興國在100年07月間的八份冤獄平正之刑事聲請再審個案書狀及附件證據,資依據憲法第16、24條及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賠賠償行政救濟事:(10\30寫、56頁)
副本:最高法院楊仁壽院長\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夏稱:國賠會)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人審會
案由:為對: 1 . 台高院刑事庭100年10月21日之院鼎刑字第100003519號函所函示之個案事項,確認國賠義務機關之台灣高等法院所轄制之分案室人員、刑事第十四庭陳志祥\梁耀鑌\遲中慧100年07月29日所為(100聲再290號)『再審之聲請駁回』個案裁判,確認吞吃本人夏興國在100年07月間的八份冤獄平正之刑事聲請再審個案書狀及附件證據,資依據憲法第16、24條及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賠賠償行政救濟事:(10\30寫、56頁)
個案十五:致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式~~實體審判)
副本: 1.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2.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業務處、
3.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4. 司法院賴浩敏大法官兼院長\訴願會\國賠會\人審會、
5. 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5. 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6 .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律師懲戒委員會
案由: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冤獄三審枉法裁判濫權審判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盧仁發以降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梁治律師、周武榮律師就冤獄一、二審個案,不敢踐行刑訴法289條之辯護,涉犯背信罪犯行,請依法定程序訴究刑事責任\公務責任事::(98年09\28之B件之一)
案由: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冤獄三審枉法裁判濫權審判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盧仁發以降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梁治律師、周武榮律師就冤獄一、二審個案,不敢踐行刑訴法289條之辯護,涉犯背信罪犯行,請依法定程序訴究刑事責任\公務責任事::(98年09\28之B件之一)
1 .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依據聲請撤銷『北院 88 年度 自 字第 .795 號』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並應該依據職權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速為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個案實體審判訴訟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2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並於實體審判訴訟程序期日通知檢察官踐行犯罪訴追協助自訴)
3.依據律師懲戒程序及犯法瀆職法官\檢察官懲戒程序辦理救濟(10\30寫、26頁)
個案十六:致 北院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北院88自795號之「自訴不受理」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實體審判,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及夏興國平正冤獄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之證明與證實)
副本:1.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2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3 .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4 .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為對: 1 . 台高院刑事庭100年10月21日之院鼎刑字第100003519號函所函示之個案事項,確認國賠義務機關之台灣高等法院所轄制之分案室人員、刑事第十四庭陳志祥\梁耀鑌\遲中慧100年07月29日所為(100聲再290號)『再審之聲請駁回』個案裁判,確認吞吃本人夏興國在100年07月間的八份冤獄平正之刑事聲請再審個案書狀及附件證據,資依據憲法第16、24條及刑事訴訟法法相關規定請予踐行刑事司法與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狀請 鈞院
刑事司法救濟之:
1 .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依據聲請撤銷『北院 88 年度 自 字第 7 9 5 號』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速為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個案實體審判訴訟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2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並於實體審判訴訟程序期日通知檢察官踐行犯罪訴追協助自訴)
管轄救濟機關 | 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 |
1. | 最高檢 |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諭及指揮監督最高檢及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
2. |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 立案調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依據憲法97條2項及法扶法、刑訴法相關規定,就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
3. | 台北地檢署 | 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檢察官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
(10\30寫、18頁)
個案十七:
個案十七: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對國賠義務機關之: 1 . 台北市政府、 2 . 政治大學對於100年03\29(二)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事件拒絕協議所踐行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另對於旨揭國賠義務機關首長之:
1 .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馬英九前市長\陳水扁前市長、 2 .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鄭瑞城前校長\鄭丁旺前校長以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之違憲違法犯行,對於系爭個案犯法瀆職公務員縱容在先\包庇在後,違法侵害夏興國的國賠請求訴願行政救濟權,對於100年03\29(二)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事件拒絕協議所踐行民事國賠起訴事件、100年7、8月四合一行政救濟案,逾越一個月期間仍未踐行國賠協議,資以踐行民事國賠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10\30寫、12頁)
謹誌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被害人\冤獄劫難期間即脫離冤獄狀態後我活著控訴!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四4:04:29 AM寫畢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星期日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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