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6日 星期三

(98年09\28之K件)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在審及其上訴案\抗告案.等個案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涉犯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犯行;冤民審枉法官及鄭兆璋書記官涉犯刑法213條犯行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980928K件之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再審枉法官涉及枉法裁判罪犯行.doc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四3:23:28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踐行個別的國家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序
   北院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北院88795號之「自訴不受理」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實體審判,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及夏興國平正冤獄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之證明與證實)
副本: 1.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2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3 .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案由\訴 訟 救 濟 事 項 :980928K件)
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在審及其上訴案\抗告案.等個案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涉犯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犯行;冤民審枉法官及鄭兆璋書記官涉犯刑法213條犯行  狀請   鈞院: 
1 .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依據聲請撤銷『北院 88 年度 字第 7 9 5 號』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按:北院88795號之「自訴不受理」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即使鈞院不予撤銷該判決,鈞院亦應依據8788年間,本人夏興國已取得的自訴權開始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並應該依據職權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速為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個案實體審判訴訟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2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並於實體審判訴訟程序期日通知檢察官踐行犯罪訴追協助自訴) 

87100N件個案的自訴人\被害人、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冤民審(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75號)之犯法瀆職枉法官:張耀彩、王仁貴、侯東昇、陳玉完及書記官鄭兆璋
2.冤民上訴審(最高法院91年度1550號)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朱錦娟、顏南全、蘇達志、許樹林、葉勝利
3.冤民提再審之本人針對冤民審及冤民上訴審於91~~100年期間分別向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之各件提再之訴及其抗告的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

        : 

一、引用(附狀一)之『夏興國冤獄實錄我活著控訴之聲明與聲請救濟個案書狀』
依據吾中華民國的憲法解釋理論與實務,最高法院身為民事\刑事的終審法院,系爭刑事庭會議或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決議」係以「命令」層次作為違憲審查\憲法解釋的客體(如釋582…等號解釋);亦即,即使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系爭決議,當然不能抵觸憲法第8151677788081171172….等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同理,系爭最高法院刑事庭做成的「決議」亦是對各審級的承審法官依據憲法與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法保留之權義規範下,不能有任何的拘束力(按:釋2860…等號釋示,最高法院所做成的「判決」有拘束各審級法院的效力);是此,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的「決議」並非個案判決,僅供承審法官的參考,此觀釋153169…等號解釋自明,亦有司法院(37院解4012)所示:「與憲法或法律抵觸之命令,法院得逕認為無效,不予適用。」可稽憑證。(詳參後述)
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另依據(89台非219)判例,已經合法提起的訴訟,不因法律變更而有所限縮或限制(概意),另參照最高法院(27792號)判例釋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雖規定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確定者,即已回復未自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按: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19條以降相關規定者,系爭個案亦屬於得再為自訴之列;且應係以當時所取得的自訴權及當時施行的刑事訴訟法作為偵察犯罪訴究與審判的依據。),復且系爭個案「自訴不受理」裁判確定後係屬刑訴法379條五款、(釋135271499…)、(302838)釋示的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者,當然應依據聲請\依據職權撤銷原個案裁判,並應該依據職權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速為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個案實體審判訴訟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當然,承審法官若認為符合(釋371572590…)釋示者,亦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憲法救濟程序,具狀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違憲審查救濟之!
資以具體個案為例: 1 . 台中地方法院刑愛股王世華法官以第三次(1000330)裁定~~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第二次(1000310)裁定之、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  庭之李英豪審判長\和議庭法官者,將本人(9944號)裁判,經由本人的訴訟救濟,李英豪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將(9944號)裁判撤銷,並重新分案為(991596號)為之。  此係前述釋憲文及判例的具體體用踐行;同理,鈞院系爭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等等情事,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即應依據職權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建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係指摘控訴鈞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8 8  年度    字第  7 9 5  號』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請依據旨揭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且應依據8788年間的刑事訴訟法為訴追審判之規範與依據,詳述事實理由證據如夏:
二、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關於北院(88795)核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陳德民枉法裁判官者),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撤銷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開始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本人夏興國在89~~99年冤獄劫難期間以前述之(27692)、(89台非219)判例之旨再提自訴….等救濟,鈞院亦是不救不濟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依本件之旨踐行個案救濟之!
依據(27792)判例:『…..。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確定者,即因以回復未自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按:被害人亦得為續為自訴救濟)、(89台非219)判例:『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程序案件,仍得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再者,自訴人於自訴時既以具備其訴訟條件,為保障其享有之訴訟救濟權,自不得因嗣後法律之更易而否定其已經合法取得之訴訟實施權』、『又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乃屬於人民在司法上受益權(按:應正名實稱之『救濟權』),包括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及實施訴訟之制度性保障;人民已經依法取得之訴訟權即屬其合法正當之信賴利益,自不得因嗣後法律之修正而予以剝奪』(附件一參照)
是此,本人的本件 1 0 0 1 0 2 8 3 1日(北上具狀)(1025光復節誌記)之書狀應解釋為「再提自訴」,且在前述((89台非219)判例,、(27792)判例之旨,再提自訴無庸委任律師之。
再者,北院(88795)核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陳德民枉法裁判官者)至少計有:
1.          8808月的合法自訴案,拖了七、八個月之894月才以裁定諭令本人依據被訴人人數附具自訴狀繕本;本人890501收到上開裁定,10日期間內之0510以包裹遞寄,卻是不敢實體審判
2. 27792)判例:『…..。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確定者,即因以回復未自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按:被害人亦得為續為自訴救濟)
89台非219)判例:『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程序案件,仍得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再者,自訴人於自訴時既以具備其訴訟條件,為保障其享有之訴訟救濟權,自不得因嗣後法律之更易而否定其已經合法取得之訴訟實施權』、『又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乃屬於人民在司法上受益權(按:應正名實稱之『救濟權』),包括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及實施訴訟之制度性保障;人民已經依法取得之訴訟權即屬其合法正當之信賴利益,自不得因嗣後法律之修正而予以剝奪』(附狀一參照)
依據刑訴法31912項之旨,得為自訴的部分係屬於較重之罪者,全部得為自訴之列。
本人8808月的自訴案就被訴人的犯罪事實計有刑法124125165168169173213304….等條,其中第173169…等條之犯罪是比第124125條還重的罪,參引(90台上8005)判例之旨,應是全部得為自訴之列
3. 原裁定核有「以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理由矛盾」等違背法令情事
查:已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理由矛盾」核為刑事訴訟法第3791214款之違背法令,合先陳明。
引用前述之第2款的指摘與控訴。
本人8808月的自訴案就被訴人的犯罪事實計有刑法124125165168169173213304….等條,其中第173169…等條之犯罪是比第124125條還重的罪,陳德民審判長卻僅就刑法124125條者予以程序上裁判之侵害國家法益之自訴不受理裁判
4. 刑法124125….等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救濟之列:
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l                          本人8808月中下旬的自訴案就被訴人的犯罪事實計有刑法124125165168169173213304….等條,其中第173169…等條之犯罪是比第124125條還重的罪,陳德民審判長卻僅就刑法124125條者予以程序上裁判之侵害國家法益之自訴不受理裁判
l          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政治大學藍色恐怖鬼火行動隊成員之鄭丁旺以降者、犯法瀆職之警員之李平生以降者係蹈犯刑法第169173213304….等條犯行
l          新聞媒體記者及冤獄一、二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則是蹈犯法院組織法第90條、刑法第304..等條犯行、
上開之個案,北院陳德民枉法官(88795號)均以刑訴法第379條第12款之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刑法第124125條之犯罪犯法犯行為之,當然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如此的北院乃是悖願(悖違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與被怨(被人民怨憎),是請依據法定程序銷除原先分案錯誤的個案,並以重新分案實體裁判為之!

三、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四、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五、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六、查:所謂罪刑法定主義(又稱罪法定、刑法定)係因帝治國、盜治國時代的罪刑類推、不斷地恣肆濫用自由心證地擴大刑罰的適用,致使發展出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以法律明訂最與刑的構成要件與處罰的種類\刑度範圍,是具有反省反司與改革的憲治國法治國原則,最基本的是構成要件相符之明確性原則、禁止類推與適用,無法律\無犯罪\無處罰….等原則。

七、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係指『為枉法之裁判者』,餐引(291474)判例:『故意不一法律之規定而為裁判,質言之,即指明之法律而固為出入』、『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所指法律包括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認事用法故意有違背法令\事實錯誤的事例而言。

八、憲法第八條各項款、第八十、八一條及各式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行使憲法7778條之審判權、檢察權的公務員(法官、檢察官)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當然應以憲法與各式訴訟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訴訟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相關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各式訴訟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九、關於冤民審(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75號)之犯法瀆職枉法官:張耀彩、王仁貴、侯東昇、陳玉完及書記官鄭兆張所涉及刑法第124213條之犯罪:
關於對冤民審之批駁,引用:
A.各件之冤民上訴狀及附件,自91年元月04日~~同年08月之每星期至少一件補充上訴理由狀,單單910104的上訴狀及上證180之兩者合計約有兩百頁,其他之補充上訴理由狀也超過10頁以上
B.對於冤民審涉及枉法裁判犯行,依據相關法律踐行憲法第167778條之雙訴救濟案
資以具體事例指摘控訴如夏:
  1. 關於行為人辨別之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乙節,故意以『就案件始末所做概括記載』云云,致使本人枉受附民訴訟的賠償責任
  2.
關於報案時間:將00350040的竊案\火案之報案遭湮滅羈押,遲至0057才向北市消防局通報乙節,竟以『並無不合』之枉法裁判
  3. 火調報告書之0104抵達中山館現場時是『現場無濃煙』~~此時正是燃燒現象尚未經過消防人員滅火搶救之最猛烈的情況,且在即使消防人員涉水搶救也在0132控制、0136撲滅~~兩者約距30分鐘~~竟以『因受燒物件得以完全燃燒,是部分完全燃燒之處所字少有濃煙產生』云云,將『現場無濃煙』捏造事實成為『是部分完全燃燒之處所字少有濃煙產生』
  4.不敢讓本人詰問對造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之李采霓、蘇文生、陳金泉律師
5.
不敢讓本人詰問鑑定人陳濬哲~~900705之準備程序期日,本人已『看過鑑定報告之附件後在詰問鑑定人之』,結果根本為在傳喚鑑定人陳濬哲到庭,違法剝奪本人對鑑定人之詰問權
  6.將中山館水電設備使用年限認定為55年(按:水電設備為消耗品,使用年限依據個別設備而僅約310年不等)
  7.指定鑑定人陳濬哲乙節係就政治大學所提出的『唯一』人選為之。鑑定期間(90年~4月)採行『不開庭的拖延戰術』,違法剝奪本人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
  8.鑑定報告未經鑑定人陳濬哲簽名之不合法定要式\不具證據能力\資格之文書,卻據以採用為枉法裁判做成判決之基礎
  9. 明知890121之移轉冤獄執行(自台北冤獄移轉到台中冤獄)抵觸相關法令(如移監作業要點),卻是不敢辦理借提、不敢訴訟進行,讓台中徒眾大玩特玩恐怖凌虐,直到五個多月以後之0627才辦理借提,此期間政大校方之被訴人已經完成違法拆除中山館的陰魔鬼計了(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072號)
  10.901126言詞辯論期日根本未提示任和案卷,卻不實登載『提示全部卷證交兩造當事人辯論』(概意),此為刑法213條之犯罪
  11.明知政大之訴訟代理人李采霓律師、蘇文生律師在準備期日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罪,『中山館已經在使用了』、『中山館大概已經拆除了』,冤民審卻不敢依法裁定處罰律師、亦不敢踐行刑訴法241條之告發義務
  12.對於應調取之卷證卻不敢調取,如:北市工務局之89072號案卷、申請報廢中山館之教育部及監察院教育農林審計處的案卷、北市消防局8702140813之中山館火案的報案紀錄及火災調查報告
  13.冤民審的相關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之筆錄不敢交付本人閱覽及簽名,應予勘驗錄音帶並譯文來確認系爭筆錄涉及刑法213條之犯罪,如果沒有錄音或不敢交出錄音帶,則另涉刑法124138….等條犯罪
  14.本人在8889年之N件書狀聲請保全證據、禁止政大違法拆除中山館、禁止政大變更中山標的物現狀,均不敢裁定
  15.應依據民訴法183條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述之鑑定人不實鑑定、對造之訴訟代理人使公務員不實登載公文書)卻未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五、關於冤民上訴審(最高法院91年度1550號)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朱錦娟、顏南全、蘇達志、許樹林、葉勝利)涉及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之犯行:
關於對冤民上訴審之批駁,引用:
A.各件之91~~100年之冤民提再之訴之提再理由狀及冤民上訴狀及附件,
 B.
對於冤民上訴審涉及枉法裁判犯行,依據相關法律踐行憲法第167778條之雙訴救濟案
資以具體事例指摘控訴如夏:
  1.91台聲108號)9103月間裁定之指請黃虹霞律師為上訴民事第三審之訴訟代理人者之不敢送達本人~~約是94年經本人N次書面聲請後才以副本送達本人云云
  2. 91台上1550號)9108間判決正本之冤民上訴審枉法判決書之不敢送達本人~~約是9111月經本人N次書面聲請後才以副本郵寄本人(未有送達證書)云云,卻因此不能踐行提起再審之訴之違法侵害本人訴訟救濟權
  3.本人的冤民上訴狀及附件乃是超過30件\1000頁,然而(91台上1550號)判決卻僅是就黃虹霞律師所撰的上訴理由狀(約6頁)做敷衍性程序裁判,亦即對本人的上開超過30件\1000頁之上訴理由重及附件根本不敢調查審酌裁判
  4.本人是在違法羈押之冤獄偵審期間就不斷就政警之被訴人、冤獄偵審遂行違法搜索扣押、逮捕拘提、羈押拘禁等違憲違法犯行踐行雙訴救濟在案N件,冤民上訴審竟然以前述事實是『新事實』、『新攻擊方法』,不得用作上訴民事第三審的上訴理由云云
  5.黃虹霞律師聲請閱覽冤獄偵審全部案卷,冤民上訴審竟然不給閱覽,涉及刑法138304條之隱匿公文書、妨害行使權利罪,亦直接間接違法侵害本人的訴訟救濟權之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受律師協助訴訟權之行使
  6.被上訴人之政治大學及其訴訟代理人所撰之被上訴狀不敢送達本人,卻要本人負擔四萬元的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的律師酬金,同時也違法侵害本人的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

十、關於.冤民提再審之本人針對冤民審及冤民上訴審於91~~100年期間分別向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之各件提再之訴及其抗告的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涉及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犯行:
關於對冤民提再審之批駁,引用:
A..對於冤民審涉及枉法裁判犯行,依據相關法律踐行憲法第167778條之雙訴救濟案
資以具體事例指摘控訴如夏:
  1.本人係9111月才收到冤民上訴審(最高法院91台上1550號)之判決副本(以郵寄為之,未有送達證書),在30日期間內之提起再審之訴,然而台高願及最高法院的91年提再之訴之裁判竟然均以『超過30日提再期間』而駁回云云;即使是民訴法第500條、3項之提再事由不受30日提再期間之限制者,亦是違法枉法裁判之駁回云云

十一、刑法124125….等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救濟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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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         
裨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  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十二、刑事訴訟法4201項、2、、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須經刑事或懲戒訴訟程序辦理救濟,鈞會當然應准本人法扶救濟各件個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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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晚間,法扶基金會覆議案件承辦人邱彥霖君以電話告知覆議決定時附帶提及覆議委員認為本人個案應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辦理救濟(按:覆議委員不敢以書面做成上開理由,故由承辦人附帶提及) 惟查:
刑事訴訟法4201項、2、、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須經刑事或懲戒訴訟程序辦理救濟~~本人的再審聲請案、非常上訴聲請案乃位樹、4位數,應是全國第一名、名列世界各國前幾名~~是此,刑事自訴是前述再審事由之證明,鈞會當然應准本人法扶救濟各件個案救濟。
十三、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以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任何一本刑訴法/刑法教科書都如是道: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按:實務上誤稱被告 拙意:被告應用於起訴前之偵查/准偵查階段 起訴後以被訴人稱之)亦享有憲法8條各項各句、16條及刑訴法的訴訟救濟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程序保障,但不因此受到包庇之免受國法正義制裁~~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80條、刑訴法268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 檢方係不告也要理) 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 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十四、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十五、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以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任何一本刑訴法/刑法教科書都如是道:
是刀傷就不能認定是槍傷所致。  以性侵害案件為例,的精液體液留在B的體內與身體部位就不能栽贓是C犯案。  此係科學辦案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亦是勘驗鑑定證據方法證明真正事實的應為合法調查法定程序之踐行;應為上開調查證據程序卻不調查則有刑訴法3791014款、378條之違背法令、420126款之再審事由及前述之各種犯罪犯行,應予法扶救濟及法定程序的國家救濟義務之踐行。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兩紙鑑定報告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係由台北市消防菊、刑事警察局的公務員(亦為本案的被訴人)所做成的不實不盡不科不學的犯罪書證等情,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十六、其他:引用87~~100年的超過萬件的書狀及附件之旨摘證明

十七、這個國家的司法初嚐獨立審判的不受干涉的時空,就以獨裁審判來遂行體制殺人故鑄冤獄的政治*司法的迫害,那群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還享有逍遙法外的豁免權,只要是夏興國的訴願/訴訟救濟案就一律不受理之不司不法、不偵不查之不檢不察之吃案大公開,此乃盜治國大道之行之體制內的群魔群盜是也!。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十八、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綜上所述,請予依據刑訴法所定的相關承辦辦理救濟之!
十九、關於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指請律師或洽請檢察官協助拙愚夏興國自訴)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 
在帝治國時代是沒有憲法以全面具體的制度性保障人民基本人權與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仍然可以順利如願地<我控訴!>(註4),依舊有諸如:1.進京告御狀、2.秋局打官司、.包公打龍袍、.貪官污吏成為虎頭鍘的祭品、吉洛丁姑娘的紅酒(註5);然而在憲治國的時代,人民的雙訴救濟權受到憲法的保障,然而在實然面而言卻與正義背道而馳,漸行漸遠,遠到縹瞄虛無看不到又摸不著;以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與個案實務為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以『決議方式』將刑法124125127….等個案列為侵害國家法益之不得自訴之列的個案(註6)、復因920901施行的刑訴法採行自訴律代制度~~自訴案件需由律師強制代理~~只要沒有律師願意接受系爭個案的委任,系爭個案的犯罪行為人就可以永遠不受刑事訴追\審問\處罰,被害人業已受到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在先,刑事訴訟救濟權及財產權又受到剝奪與重大限制箝制,等同第二次傷害、多重侵害,憲法上允許如此的盜治國行徑之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來包庇犯罪行為人之違憲違法犯行嗎?
4:法國在20世紀初期發生得雷福斯案件時(栽贓猶太裔的德雷福斯少校涉及叛國之私通德國,事後證明是法國軍方為了爭取擴軍所遂行三大行業構陷猶太義德雷福斯的政治*司法的冤獄;當時法國文豪左拉發表<我控訴!>一文,大加抨擊如此的冤獄「魔式」;本人夏興國則是以<我活著控訴!之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為之
    5:斷頭臺是歐洲大陸的帝治國國家執行死刑者有採斷頭臺方式為之,其中又以法國大革命後的恐怖時代以斷頭臺執行死刑個案最密集,連法國皇帝\國王路易十六及夫人也成為斷頭臺下的亡命受刑者,以描寫法國大革命時代的<雙城記>最為著名,該書以『吉洛丁姑娘』稱呼斷頭臺、以『吉洛丁姑娘的紅酒』做為斷頭臺下亡命者的斷頭流紅血的個案
     6:引用本人關於「自訴律代」、「刑法124125127….等條以自訴不受理為違憲」的釋憲案之指訴證明

二十、綜上所述,系爭被訴人以相關刑事犯罪犯行所遂行的栽贓構陷夏興國等情,蹈犯刑法309 310304….等相關犯罪,應依據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再提自訴且應依據8788年間夏興國已經取得的自訴權踐行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二十一、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這個國家的司法初嚐獨立審判的不受干涉的時空,就以獨裁審判來遂行體制殺人故鑄冤獄的政治*司法的迫害,那群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還享有逍遙法外的豁免權,只要是夏興國的訴願/訴訟救濟案就一律不受理之不司不法、不偵不查之不檢不察之吃案大公開,此乃盜治國大道之行之體制內的群魔群盜是也!。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院\鈞署應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北院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
副本:1.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2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3 .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公鑑
                 

          1 0 0        1 0        2 8 3 1  1025台灣光復節誌記)
拙愚即是犯罪被害人\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踐行中山門大審判之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四3:30:03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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