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98年09\28H件之政警偽證罪犯行.doc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四2:06:09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踐行個別的國家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序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四2:06:09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踐行個別的國家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序
致 北院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北院88自795號之「自訴不受理」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實體審判,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及夏興國平正冤獄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之證明與證實)
副本: 1.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2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3 .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案由\訴 訟 救 濟 事 項 :(98年09\28之H件)
政警之被訴人涉及偽證罪、誣告罪\准誣告罪構陷夏興國冤獄的個案救濟 狀請 鈞院:
1 .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依據聲請撤銷『北院 88 年度 自 字第 7 9 5 號』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按:北院88自795號之「自訴不受理」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即使鈞院不予撤銷該判決,鈞院亦應依據87、88年間,本人夏興國已取得的自訴權開始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並應該依據職權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速為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個案實體審判訴訟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2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並於實體審判訴訟程序期日通知檢察官踐行犯罪訴追協助自訴)
自87~100年N件個案的自訴人\被害人、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參與構陷夏興國冤獄的政警之被訴人等在冤獄偵審程序以『偽證人』、『准誣告人』遂行刑法168、169、171…..等條犯行的犯罪行為人,計有:
A.政大校方之被訴人:鄭丁旺(雖然鄭丁旺在冤獄偵審均不敢出庭,然而其所踐行87年09\01誣告訴狀就已經構成系爭犯罪了,故列為被訴人)、董保城、蕭敬義、李仙淦、吳少鵬、吳志聰、李採蓮
B.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的犯法瀆職員警之被訴人:黃天祥、胡義明
C.其他(依據刑訴法第、265條之偽證罪為相牽連案件的指訴~~日後發現後追加起訴)
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引用(附狀一)之『夏興國冤獄實錄我活著控訴之聲明與聲請救濟個案書狀』 依據吾中華民國的憲法解釋理論與實務,最高法院身為民事\刑事的終審法院,系爭刑事庭會議或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決議」係以「命令」層次作為違憲審查\憲法解釋的客體(如釋582…等號解釋);亦即,即使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系爭決議,當然不能抵觸憲法第8、15、16、77、78、80、81、171、172….等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同理,系爭最高法院刑事庭做成的「決議」亦是對各審級的承審法官依據憲法與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法保留之權義規範下,不能有任何的拘束力(按:釋28、60…等號釋示,最高法院所做成的「判決」有拘束各審級法院的效力);是此,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的「決議」並非個案判決,僅供承審法官的參考,此觀釋153、169…等號解釋自明,亦有司法院(37院解4012)所示:「與憲法或法律抵觸之命令,法院得逕認為無效,不予適用。」可稽憑證。(詳參後述) 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另依據(89台非219)判例,已經合法提起的訴訟,不因法律變更而有所限縮或限制…(概意),另參照最高法院(27上792號)判例釋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雖規定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確定者,即已回復未自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按: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19條以降相關規定者,系爭個案亦屬於得再為自訴之列;且應係以當時所取得的自訴權及當時施行的刑事訴訟法作為偵察犯罪訴究與審判的依據。),復且系爭個案「自訴不受理」裁判確定後係屬刑訴法379條五款、(釋135、271、499…)、(30上2838)釋示的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者,當然應依據聲請\依據職權撤銷原個案裁判,並應該依據職權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速為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個案實體審判訴訟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當然,承審法官若認為符合(釋371、572、590…)釋示者,亦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憲法救濟程序,具狀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違憲審查救濟之!
資以具體個案為例: 1 . 台中地方法院刑愛股王世華法官以第三次(100年03\30)裁定~~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第二次(100年03\10)裁定之、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 庭之李英豪審判長\和議庭法官者,將本人(99自44號)裁判,經由本人的訴訟救濟,李英豪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將(99自44號)裁判撤銷,並重新分案為(99聲1596號)為之。 此係前述釋憲文及判例的具體體用踐行;同理,鈞院系爭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等等情事,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即應依據職權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建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係指摘控訴鈞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8 8 年度 自 字第 7 9 5 號』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請依據旨揭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且應依據87、88年間的刑事訴訟法為訴追審判之規範與依據,詳述事實理由證據如夏:
二、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關於北院(88自795)核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陳德民枉法裁判官者),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撤銷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開始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本人夏興國在89~~99年冤獄劫難期間以前述之(27上692)、(89台非219)判例之旨再提自訴….等救濟,鈞院亦是不救不濟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依本件之旨踐行個案救濟之!
二、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關於北院(88自795)核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陳德民枉法裁判官者),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撤銷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開始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本人夏興國在89~~99年冤獄劫難期間以前述之(27上692)、(89台非219)判例之旨再提自訴….等救濟,鈞院亦是不救不濟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依本件之旨踐行個案救濟之!
依據(27上792)判例:『…..。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確定者,即因以回復未自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按:被害人亦得為續為自訴救濟)、(89台非219)判例:『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程序案件,仍得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再者,自訴人於自訴時既以具備其訴訟條件,為保障其享有之訴訟救濟權,自不得因嗣後法律之更易而否定其已經合法取得之訴訟實施權』、『又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乃屬於人民在司法上受益權(按:應正名實稱之『救濟權』),包括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及實施訴訟之制度性保障;人民已經依法取得之訴訟權即屬其合法正當之信賴利益,自不得因嗣後法律之修正而予以剝奪』(附件一參照)
是此,本人的本件 1 0 0年 1 0 月2 8 或 3 1日(北上具狀)(10\25光復節誌記)之書狀應解釋為「再提自訴」,且在前述((89台非219)判例,、(27上792)判例之旨,再提自訴無庸委任律師之。
再者,北院(88自795)核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陳德民枉法裁判官者)至少計有:
1. 88年08月的合法自訴案,拖了七、八個月之89年4月才以裁定諭令本人依據被訴人人數附具自訴狀繕本;本人89年05\01收到上開裁定,10日期間內之05\10以包裹遞寄,卻是不敢實體審判
2. (27上792)判例:『…..。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確定者,即因以回復未自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按:被害人亦得為續為自訴救濟)
(89台非219)判例:『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程序案件,仍得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再者,自訴人於自訴時既以具備其訴訟條件,為保障其享有之訴訟救濟權,自不得因嗣後法律之更易而否定其已經合法取得之訴訟實施權』、『又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乃屬於人民在司法上受益權(按:應正名實稱之『救濟權』),包括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及實施訴訟之制度性保障;人民已經依法取得之訴訟權即屬其合法正當之信賴利益,自不得因嗣後法律之修正而予以剝奪』(附狀一參照)
依據刑訴法319條1、2項之旨,得為自訴的部分係屬於較重之罪者,全部得為自訴之列。
本人88年08月的自訴案就被訴人的犯罪事實計有刑法124、125、165、168、169、173、213、304、….等條,其中第173、169…等條之犯罪是比第124、125條還重的罪,參引(90台上8005)判例之旨,應是全部得為自訴之列
3. 原裁定核有「以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理由矛盾」…等違背法令情事
查:已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理由矛盾」核為刑事訴訟法第379條12、14款之違背法令,合先陳明。
引用前述之第2款的指摘與控訴。
本人88年08月的自訴案就被訴人的犯罪事實計有刑法124、125、165、168、169、173、213、304、….等條,其中第173、169…等條之犯罪是比第124、125條還重的罪,陳德民審判長卻僅就刑法124、125條者予以程序上裁判之侵害國家法益之自訴不受理裁判
4. 刑法124、125….等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救濟之列:
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l 本人88年08月中下旬的自訴案就被訴人的犯罪事實計有刑法124、125、165、168、169、173、213、304、….等條,其中第173、169…等條之犯罪是比第124、125條還重的罪,陳德民審判長卻僅就刑法124、125條者予以程序上裁判之侵害國家法益之自訴不受理裁判
l 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政治大學藍色恐怖鬼火行動隊成員之鄭丁旺以降者、犯法瀆職之警員之李平生以降者係蹈犯刑法第169、173、213、304….等條犯行
l 新聞媒體記者及冤獄一、二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則是蹈犯法院組織法第90條、刑法第304條..等條犯行、
上開之個案,北院陳德民枉法官(88自795號)均以刑訴法第379條第12款之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刑法第124、125條之犯罪犯法犯行為之,當然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如此的北院乃是悖願(悖違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與被怨(被人民怨憎),是請依據法定程序銷除原先分案錯誤的個案,並以重新分案實體裁判為之!
三、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四、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四、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五、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係指證人\關係人在刑事訴訟偵審程序中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在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不實陳述者、第169、171條之准誣告罪責是以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犯罪證據而導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是此,本件將政警之被訴人涉及以『偽證人』、『准誣告人』、『誣告訴人』遂行刑法168、169、171…..等條犯行的犯罪行為人所踐行的罪行罰定主義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六、(1R\145~~指本段之內容係摘錄自某書~~應是Karl Laurenze的法學方法論一書之第145頁))誠然可以想像到法院會被不可靠之政言引入歧途,並就該案之是非曲值得出錯誤結論;但是這種可能性卻不能否定這一事實:法院根據演繹歸納得出的判斷,很少能符合邏輯必然性。 從邏輯觀點來看,法院總是有訴諸反證論點方法的邏輯餘地,故在訴訟時因為真意義VS.假意義之間所涉及的是『複雜的計量分配類型』(Complicated quantitative Distributing Pattern) ,因此對於任何問題基於形式的邏輯自我判斷認為藉由傳統的真假對分法即能得到正確答案的說法實在是犯了做嚴重的錯誤。
人證\物證\勘驗\鑑定是刑事訴訟法的四種法定證據證明方法~~所謂『人證』係指證人就其親身見聞的事實經過具結後並以合法調查程序予以真實證述,又稱供述證據之證據證明方法;為了擔保供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處罰虛偽不實的偽證人應受到處罰,刑法第168條訂有偽證罪的處罰、至於偽造辯證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證據者則是刑法第169、171條之誣告罪犯行。
七、關於鄭丁旺涉及使用偽造變造證據之誣告罪犯行:
1.偽證或偽造變造證據之事例一 :捏造本人夏興國要放火燒毀董保城、蕭敬義的家(此係捏造本人涉及恐嚇罪犯行)
真正自然事實 一 :明明是政大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在87年08\13約04:00~~04:10對本人夏興國遂行『假自首真自誣』的違憲違法犯行(指南派出所主管胡義明全程錄音錄影),
真正自然事實 一 :明明是政大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在87年08\13約04:00~~04:10對本人夏興國遂行『假自首真自誣』的違憲違法犯行(指南派出所主管胡義明全程錄音錄影),
2.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二 :燒毀床鋪不遠處(不到一公尺)尚有三疊紙張文件完整保存(僅表面沾染灰塵):此證明係政魔警賊縱放BT並事後製造如此場景~~請問:正常情況之火案,床鋪都燒毀了,易燃之紙張卻僅表面沾染灰塵,只有刑法171條2項之偽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做得出來。
真正自然事實 二:如此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的現象只有政警之被訴人以刑法169、171條犯行才做的出來~~
真正自然事實 二:如此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的現象只有政警之被訴人以刑法169、171條犯行才做的出來~~
3.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三:知道縱火A君是00:20(凌晨零時20分)潛入中山館~~一般被害人不可能知道縱火行為人或竊賊潛入犯罪地之確切時間~~政大魔頭鄭丁旺確知之甚詳,
真正自然事實 三:一般被害人不可能知道縱火行為人或竊賊潛入犯罪地之確切時間,勘驗系爭錄影帶即知縱火行為人核與(98)頁夏興國(01:20在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校門口約100公尺~~接受偵訊之、夏興國、)為同一人
4.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四 :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係與至希樓、果夫樓研究室相同之三合夾板隔間,屬於建築法10條的附屬設備,為刑法175條之物件、三樓所長室僅有沙發、辦公椅….象徵性之控制下燃燒卻哉贓燒毀三樓所長室,此亦涉及誣告罪犯行
真正自然事實 四: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至他處存放、三樓所長室的燃燒現象也是事後偽造變造~~從外表觀之,三樓所長室根本燒不到五分鐘
4.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四 :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係與至希樓、果夫樓研究室相同之三合夾板隔間,屬於建築法10條的附屬設備,為刑法175條之物件、三樓所長室僅有沙發、辦公椅….象徵性之控制下燃燒卻哉贓燒毀三樓所長室,此亦涉及誣告罪犯行
真正自然事實 四: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至他處存放、三樓所長室的燃燒現象也是事後偽造變造~~從外表觀之,三樓所長室根本燒不到五分鐘
5.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五:捏造酒精凝膠為縱火促燃劑研究室遭毀損之使用人(教職員、博士生)未有任何的損失清單提交刑事或民事法院、亦無在冤獄偵審證述損失情形~~唯一例外係88年06/23李酉潭稱尚有數間研究室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NO.20黃聖堯研究就為例~~此證明政魔警賊事先將研究室物件遷異他處、事後布置的誣告罪犯行(按:參採法諺「未經嚴格證明事項視為不存在」,勘驗鑑定火案燃燒錄影帶之火焰與煙的顏色/多寡,若證明紙類物件為燃燒客體,本人就終止任何訴願/訴訟救濟權;同理,燃燒客體非紙類物件,證明研究室物件事先遷異他處及事後布置
真正自然事實 五: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可以藉由勘驗鑑定火案燃燒期間的錄影帶從火焰與煙的多寡\顏色據以溯究之、縱火促燃劑則是起火點處的易燃助燃的物質,應由起火點的採樣鑑析來溯究縱火促燃劑的種類與數量
6.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六:捏造鄭丁旺的座車輪胎遭人刺破~~
真正自然事實 六:校長座車乃有專人駕駛及日夜保管,就算果真遭人刺破(此涉毀損罪),亦因檢附相關事證、調取錄影帶向檢警報案及告訴;亦即,鄭丁旺自稱其座車遭人刺破乙節有無向檢警報案?若無此事、亦無報案卻在87年09/01誣告訴狀如此影射()(按:該誣告訴狀係對夏興國提出誣告訴,核為刑法169、171條誣告罪犯行
八、關於吳志聰\李採蓮涉及偽證罪犯行
1.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吳志聰有聽到警鈴的響聲、李採蓮沒有聽到警鈴響聲云云
真正自然事實 一:需先確認中山館內的警鈴設備在火案進行期間是否有在響?響多久?1、、3樓都有若干消防警鈴設備,是哪一個或哪幾個警鈴在響?
2.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二:偽造要看流星雨的說詞
真正自然事實 二 :依據中央氣象局的說明函覆,台北地區因為光害太嚴重,根本不適合觀賞流星雨~~流星雨的說法要兜攏確認,則應以隔離\個別訊問吳志聰VS.李採蓮『要到何處觀賞流星雨?』來確認核實之
3.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三:捏造君的逃逸路徑,且所捏造的A君逃逸路徑竟有三條以上且互不相符合
真正自然事實 三:所謂逃逸路徑必指犯罪行為人(本件係指縱火行為人)為了逃離兔脫現場到安全處所的行經路線,只有夏列方式可供證明:A.縱火行為人自白自認、.證人親身見聞縱火行為人的逃離過程、.各路口的監視錄影帶攝錄在案,尤其是C款的方式是最常用的方案,按圖驥索循線找出犯罪\縱火行為人之;吳志聰\李採蓮在87年10\21之冤獄一審證述:『因為關心女朋友李採蓮得安全,在渡賢橋附近回頭去找李採蓮,沒有看到A君下河堤、渡溪』:那麼,吳志聰\李採蓮根本沒有看到A君的逃逸路徑~~卻是偽造變造三條以上的A君逃逸路徑
4.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四:沒有指認程序或沒有合法指認程序卻栽贓本人是縱火行為人
真正自然事實 四:「98頁的夏興國」就是縱火行為人,不是本人夏興國
5.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五:案發時~~吳志聰追逐A君時~~中山館二樓大門口的燈有亮
真正自然事實 五:勘驗鑑定錄影帶來確認之
九、關於董保城涉及偽證罪犯行
1.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87年02\14之第一次中山館火案後在中山館大門口加裝一盞照明燈
真正自然事實 一:從相關的相片來看,中山館大門口根本沒有加裝照明燈~~看不出在何處,也找不到
2.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二:夏興國是跟從邵宗海教授做研究的
真正自然事實 二:本人從未跟邵宗海做到任何研究~~請問董保城如何知道本人跟哪位教授做過研究?又做過哪些研究呢?
3.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三:當時蕭敬義拿相片給吳志聰等四人指認時,我(董保城)有在場,他們說夏興國很像被追逐之A君
真正自然事實 三:吳志聰明明在87年10\21的一審審理期日稱:『我說看相片時不能確認夏興國就是A君』
十、關於趙建民涉及偽證罪犯行
1.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一審審判長問:三樓編號七、八研究室是何人之研究室?)是邵宗海與吳烟村教授的研究室,也是被告夏興國最不喜歡之教授
真正自然事實 一:邵宗海VS.吳烟村的研究室中間尚有高永光、廖立宇兩位教授之研究室,且分別是編號11及14者,根本不是相連隔壁的研究室,此係趙建民所知悉者;再者,趙建民的研究室本身就是編號8的研究室,卻故意偽證及移轉成夏興國的報復洩恨~~比借刀殺人更毒的爛招!
2.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二:夏嫌於本校87年06\21所開校務會議公然毆打彭姓講師後遭本校退學之學生
真正自然事實 二:將86年11\22的恐怖凌虐及86年12\24、87年01\13的事件故意挪後成87年06\21~~以87年02\14隻第一次中山館火案時本人就已經不是中山所的碩士生了,趙建民卻將日期挪到87年06\21來拉近87年08\13之第二次火案的時間,真的說謊說到不攻自破的最爛境界
十一、關於董保城\蕭敬義\吳志聰涉及偽證罪犯行
1.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董保城\蕭敬義\吳志聰三人竟然異口同聲偽證稱:『政大的環山到、百年樓廣場、政大精神堡壘沒有監視錄影帶』、『是喇叭』
真正自然事實 一:政大大門口的校警室本身就是監視器的總監控室,董保城身為總務長、蕭敬義身魏校警隊長卻公然說謊*偽證、吳志聰是政大生四年級者,在政大三年了亦是公開謊*偽證~~
真的說謊說到不攻自破的最爛境界~~年前政大發生政大之狼強逼女學生在資訊中心的大樓廁所進行口交妨害性自主,政大隨即提供監視錄影帶供警方偵辦察看之
十二、關於蕭敬義涉及偽證罪犯行
1.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張姓居民有看到A君渡溪
真正自然事實 一 :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果真如是張姓居民有看到君渡溪,A君在前後夾抄、甕中捉鱉的情況下能夠逃得掉嗎?
2.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二:有位同仁(政大校警)回報,A君的背影很像夏興國
真正自然事實 二: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果真如是有政大校警親賭吳志聰追逐A君,那應該馬上跳出來加入圍捕A君,為何卻是只回報、不追逐圍捕A君呢? A君在前後夾抄、甕中捉鱉的情況下能夠逃得掉嗎? 如果上開說法為真實,那麼吳志聰追逐A君的預定路徑竟有政大校警躲在某處目睹及回報卻不追逐圍捕A君云云,蕭敬義應該提出該位政大校警的人別姓名,本人一定列為被訴人將之起訴之
3.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三:胡義明找路花了十分鐘是有可能
真正自然事實 三:蕭敬義早在87年、6月就將本人寄宿慈光似的訊息透露給指南派出所主管胡義明;據悉兩人多次到慈光寺監控本人且拍照存證~~系爭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者即是之~~卻以亦是公開謊*偽證~~真的說謊說到不攻自破的最爛境界
4.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四:冤獄二審之88年03\24調查期日竟證稱:『中山館一樓後門玻璃被打破,當時有拍照』
真正自然事實 四:87年08\13案發日分別有警方人員、消防\火調人員多次的密集勘查現場及拍照,均沒有中山館一樓玻璃被打破的跡證,蕭敬義竟是在案發後的八個多月如此偽證後接著偽造證據由政大出具書函陳報台高院(冤獄二審之)~~由相片的拍攝日期就知道是偽造變造證據之日期5
5.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五:我(蕭敬義)住在學校旁邊,接獲通報後立即感到學校
真正自然事實 五:蕭敬義的戶籍地址是辛亥路一段44號5樓(參照偽證人的登記地址),離政大約10分鐘車程;再者,蕭敬義在吳志聰追逐A君時就在其校警隊長辦公室接獲上開通報云云,根本就是守在其辦公室的真正事實、再者,董保城\蕭敬義在第一時間就提供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更證明所謂『接獲通報後趕到學校』乃是偽證
十三、關於李仙淦涉及偽證罪犯行
1.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兩只扣案鞋印係在籃球場與河濱便道所發現
真正自然事實 一:鄭丁旺的87年09\01誣告訴狀、胡義明的偵查報告已經提出『02:40政大校警吳少鵬發現新鮮鞋印』,為何又要在07:00~~07:30來偽造變造製造鞋印呢?再者,籃球場是水泥場地,如何可能留有扣案的鞋印呢?
十四、關於李酉潭涉及偽證罪犯行
1.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我(李酉潭)的研究室燒到只剩下兩個杯子
真正自然事實 一:系爭殘存的兩各杯子難道是絕緣防火的超級鎢鋼索製成的杯子嗎?從偵查卷的相片又看不到如此情狀,請李酉談指出該兩個杯子在案發前中後的所在處所位置
十五、關於黃天祥涉及偽證罪犯行
1.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偽造手臂與手掌的傷痕及拍照存證
1.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偽造手臂與手掌的傷痕及拍照存證
真正自然事實 一:黃天祥在87年08\27偵查期日稱:『但夏員不願讓我們檢視其身體有無傷痕』~~本人當時受到違法逮捕等情,能夠自主拒絕任何的檢察身體強制處分嗎?本人在案發日就違法羈押在台北看守所,人身驗傷單是全身無傷,且當時是八月中旬的暑假時間,本人是短衣短褲在文山一分局接受黃天祥的警訊筆錄,肉眼就可以看清楚本人是全身無傷痕
2.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二:之所以發現被告手上之新傷痕是因為製作筆錄時看見,請被告配合拍攝云云
真正自然事實 二:一方面說本人不願讓警方檢察身體、另一方面有說是請本人配合拍攝~~拍攝手臂及手掌的傷痕根本不是本人~~本人的右手食指有長條型胎記、左手饒骨則是76年車禍開刀三次的刀疤~~且根本不敢拍攝人頭,可證根本不是本人
3.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三:我(黃天祥)有拿相片給主廚許錫財看,但是否為此六張不確定
真正自然事實 三:87年11\04之一審審理期日,西華飯店歐風小館主廚許錫財證述:『警員黃天祥沒有提供相片給我看』
4.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四:西華飯店歐風小館主廚許錫財稱『搬東西撞倒不會造成這種傷痕』
真正自然事實 四:87年11\04之一審審理期日,西華飯店歐風小館主廚許錫財證述:『搬水果會造成如此的刮痕』
5..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規範、警察百科權書之刑事警察卷及警察辦案實務之指紋作業得知:
A. 犯罪現場未留指紋之偵查法(引用附件)、指紋採集實做:螢光顯現法、煙燻顯現法、碳燻顯現法、碳器碘器顯現法、雷射顯現法….均可還原系爭物件之留存指紋(引用附件),是此證明黃天祥偽證
十六、關於胡義明涉及偽證罪犯行
1.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胡義明第二次到慈光寺臨檢)智浩法師表示夏員剛回來
A. 犯罪現場未留指紋之偵查法(引用附件)、指紋採集實做:螢光顯現法、煙燻顯現法、碳燻顯現法、碳器碘器顯現法、雷射顯現法….均可還原系爭物件之留存指紋(引用附件),是此證明黃天祥偽證
十六、關於胡義明涉及偽證罪犯行
1.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胡義明第二次到慈光寺臨檢)智浩法師表示夏員剛回來
真正自然事實 一:88年04月中旬的冤獄二審調查期日,智浩法師稱:『沒有向胡義明表示夏興國是否已經回慈光寺』
2.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二:(一審冤獄審判長問:中山館至慈光寺距離多遠?)約一公里、當天我(第一次到慈光寺臨檢)騎機車約十分鐘
真正自然事實 二:蕭敬義早在87年、6月就將本人寄宿慈光似的訊息透露給指南派出所主管胡義明;據悉兩人多次到慈光寺監控本人且拍照存證~~系爭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者即是之~~卻以亦是公開謊*偽證~~真的說謊說到不攻自破的最爛境界
3.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三 :吳志聰\李採蓮稱『A君身高約170公分,平頭』~~胡義明\蕭敬義聯手栽贓夏興國涉有嫌疑
真正自然事實 三:『A君身高約170公分,平頭』乃根本與本人夏興國扯步上關係~~撇開身高誤差不談,本人案發日的頭髮很長,有北所的人身大頭照、案發當日的電視新聞\翌日之各大報的圖文報導
十七、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政警之被訴人之偽證人的偽證罪、誣告人的誣告罪犯行均是以不實的謊言及證據來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當然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綜上所述,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權,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兩紙鑑定報告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係由台北市消防菊、刑事警察局的公務員(亦為本案的被訴人)所做成的不實不盡不科不學的犯罪書證等情,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兩紙鑑定報告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係由台北市消防菊、刑事警察局的公務員(亦為本案的被訴人)所做成的不實不盡不科不學的犯罪書證等情,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十八、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以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任何一本刑訴法/刑法教科書都如是道:
是刀傷就不能認定是槍傷所致。 以性侵害案件為例,的精液體液留在B的體內與身體部位就不能栽贓是C犯案。 此係科學辦案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亦是勘驗鑑定證據方法證明真正事實的應為合法調查法定程序之踐行;應為上開調查證據程序卻不調查則有刑訴法379條10、14款、378條之違背法令、420條1項2、6款之再審事由及前述之各種犯罪犯行,應予法扶救濟及法定程序的國家救濟義務之踐行。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兩紙鑑定報告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係由台北市消防菊、刑事警察局的公務員(亦為本案的被訴人)所做成的不實不盡不科不學的犯罪書證等情,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兩紙鑑定報告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係由台北市消防菊、刑事警察局的公務員(亦為本案的被訴人)所做成的不實不盡不科不學的犯罪書證等情,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十九、其他:引用87~~100年的超過萬件的書狀及附件之旨摘證明
二十、這個國家的司法初嚐獨立審判的不受干涉的時空,就以獨裁審判來遂行體制殺人故鑄冤獄的政治*司法的迫害,那群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還享有逍遙法外的豁免權,只要是夏興國的訴願/訴訟救濟案就一律不受理之不司不法、不偵不查之不檢不察之吃案大公開,此乃盜治國大道之行之體制內的群魔群盜是也!。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本人與98頁之「夏興國」係屬不同人,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本人與98頁之「夏興國」係屬不同人,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二十一、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綜上所述,請予依據刑訴法所定的相關承辦辦理救濟之!
二十二、關於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指請律師或洽請檢察官協助拙愚夏興國自訴)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
在帝治國時代是沒有憲法以全面具體的制度性保障人民基本人權與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仍然可以順利如願地<我控訴!>(註4),依舊有諸如:1.進京告御狀、2.秋局打官司、.包公打龍袍、.貪官污吏成為虎頭鍘的祭品、吉洛丁姑娘的紅酒(註5);然而在憲治國的時代,人民的雙訴救濟權受到憲法的保障,然而在實然面而言卻與正義背道而馳,漸行漸遠,遠到縹瞄虛無看不到又摸不著;以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與個案實務為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以『決議方式』將刑法124、125、127….等個案列為侵害國家法益之不得自訴之列的個案(註6)、復因92年09\01施行的刑訴法採行自訴律代制度~~自訴案件需由律師強制代理~~只要沒有律師願意接受系爭個案的委任,系爭個案的犯罪行為人就可以永遠不受刑事訴追\審問\處罰,被害人業已受到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在先,刑事訴訟救濟權及財產權又受到剝奪與重大限制箝制,等同第二次傷害、多重侵害,憲法上允許如此的盜治國行徑之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來包庇犯罪行為人之違憲違法犯行嗎?
註4:法國在20世紀初期發生得雷福斯案件時(栽贓猶太裔的德雷福斯少校涉及叛國之私通德國,事後證明是法國軍方為了爭取擴軍所遂行三大行業構陷猶太義德雷福斯的政治*司法的冤獄;當時法國文豪左拉發表<我控訴!>一文,大加抨擊如此的冤獄「魔式」;本人夏興國則是以<我活著控訴!之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為之
註5:斷頭臺是歐洲大陸的帝治國國家執行死刑者有採斷頭臺方式為之,其中又以法國大革命後的恐怖時代以斷頭臺執行死刑個案最密集,連法國皇帝\國王路易十六及夫人也成為斷頭臺下的亡命受刑者,以描寫法國大革命時代的<雙城記>最為著名,該書以『吉洛丁姑娘』稱呼斷頭臺、以『吉洛丁姑娘的紅酒』做為斷頭臺下亡命者的斷頭流紅血的個案
註6:引用本人關於「自訴律代」、「刑法124、125、127….等條以自訴不受理為違憲」的釋憲案之指訴證明
二十三、綜上所述,系爭被訴人以相關刑事犯罪犯行所遂行的栽贓構陷夏興國等情,蹈犯刑法309 、310、304….等相關犯罪,應依據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再提自訴且應依據87、88年間夏興國已經取得的自訴權踐行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二十四、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
這個國家的司法初嚐獨立審判的不受干涉的時空,就以獨裁審判來遂行體制殺人故鑄冤獄的政治*司法的迫害,那群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還享有逍遙法外的豁免權,只要是夏興國的訴願/訴訟救濟案就一律不受理之不司不法、不偵不查之不檢不察之吃案大公開,此乃盜治國大道之行之體制內的群魔群盜是也!。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院\鈞署應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北院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
副本:1.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2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3 .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0 月 2 8 或 3 1 日 (10\25台灣光復節誌記)
拙愚即是犯罪被害人\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踐行中山門大審判之 夏 興 國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四2:17:25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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